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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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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查询养老保险【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6.19
【字 号】闽政办[1998]95号
【施行日期】1998.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闽政办〔1998〕9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规定,由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组织制定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与上述部门联系。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
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人。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认定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企业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出暂缓缴费的书面申请和补缴款计划,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情况属实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缓缴期在6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地区(含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暂缓缴费申请表》30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第五条 企业收到劳动行政部门暂缓缴费决定书10日内,应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签订补缴款计划书,并抄报缓缴审批机关备案。暂缓缴费决定从企业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双方签定补缴款计划之日起生效。
  缓缴期间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国有、集体等企业及其职工,其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也可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核定。
  第七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优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养老保险证(卡),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凭本人养老保险证(卡)换发《职工退休证》。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和《职工退休证》作为参保人员本人查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九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上一结息期末累计储存额以及其
打开襟翼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结息期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划转和个人缴纳的月数、金额;本结息期利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其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等。
王者荣耀十个必买英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度对帐单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或委托企业于次年6月30日前发给参保人员。
  第十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个人帐户结息年度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息年度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为准。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0个月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额予以继承,其公式为:继承额=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120-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总月数)÷120〕。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额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过渡性养老金由缴费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范例见附件)。
  (一)缴费性养老金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3%计发。即:缴费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的平均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删除输入法
  本人缴费年限的平均指数按职工1984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与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加权平均求得。1984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计算。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以本人1989年至1995年(至少5年)各年度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求得。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本人缴费年限平均指数低于0.75的,按0.75计算。
  (二)过渡性调节金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以下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相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其具体对应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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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满250元至|满300元至 | 满350元至 |
|   |不满250元|      |       |        |
|基 数|      |不满300元|不满350元 | 不满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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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金| 60元  | 55元  | 50元   |  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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