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浦发网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
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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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
环境科学专业就业前景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
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
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
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
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
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
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
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
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
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
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
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
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
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
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
值增值。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
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
疾人等困难体应同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
称《参保表》)。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
《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
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第九条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
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
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
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
、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散打规则
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
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
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
更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
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
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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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
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
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
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
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
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
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
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
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
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
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
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
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县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
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允许年内多次缴费等形式组织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
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
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
八月再见九月你好图片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
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
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
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
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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