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两会开几天【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63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浩黄蔚高翔宇 
【审理法官】付浩黄蔚高翔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棉;吕香 
【当事人】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棉吕香 
【当事人-个人】徐棉吕香 
韩国最新偶像剧【当事人-公司】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周元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方然忠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莫滨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周元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方然忠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莫滨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周元方然忠莫滨华 
【代理律所】澳洲留学中介排名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徐棉;吕香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取得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使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而合同附件三“恒悦居装修标准”第二条“户内及设备部分”第13点约定,按南宁市供电局要求设置一户一表,户内配电箱按设计安装到位。涉案房屋所在楼栋虽于2018年8月1日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上诉人恒悦居公司亦通知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上诉人恒悦居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才完成一户一表安装,故一
审认定恒悦居公司履行交房义务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并无不当。恒悦居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已构成违约,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恒悦居公司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只能算到2018年8月2日,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恒悦居公司主张因两会被通知停工及受雨天影响停工等原因,交付时间应据实顺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政府通知停工(如中国-东盟博览会、中考、高考等)、禁止车辆进出该商品房施工场地、气象部门记录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而影响工期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恒悦居公司虽提交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两会”期间全市建筑工地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及南宁市气象局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地球大气探测资料卡》,但其并未提交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因上述原因无法施工而影响工期,故对其主张逾期交房时间应扣除21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恒悦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40 
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6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2798438F。
     法定代表人:曾少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元,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香。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然忠,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滨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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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西恒悦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悦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棉、吕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2569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悦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5991.5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商品房于2018年8月1日通过五方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上诉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上诉人寄送了《交房通知书》,通知交房时间为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5日。合同附件三约定设置一户一表,户内配电箱安装到位,是装修的标准,不是房屋交付条件。是否符合装修标准,并不影响交房,且被上诉人已于2018年8月2日实际收房。故上诉人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只能算到2018年8月2日。二、合同约定的可以顺延
交房期限的情形,应当予以顺延。三、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8月2日,逾期213天。因两会停工10天、下雨顺延11天,扣除顺延天数之后的实际逾期时间为192天。朱茵和周星驰的电影
     徐棉、吕香辩称,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两会一节、中高考是每年必然发生的,上诉人在制定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该逾期事由,且上诉人并未提交施工日志等材料证实因该事由被停工的事实。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徐棉、吕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恒悦居公司向徐棉、吕香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097元(计算方式:以购房款1353725元为基数,按180日每日万分之二、47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018年1月1日起计至2018年8月15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恒悦居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2017年8月14日,徐棉、吕香(买受人)与恒悦居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徐棉、吕香向恒悦居公司购买位于青秀区,房屋总价款1353725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取得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意见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法律政策变动的限制: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改变或政府限制性行为而导致工期延误的;3、政府通知停工(如中国-东盟博览会、中考、高考等)、禁止车辆进出该商品房施工场地、气象部门记录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而影响工期的……。合同第十条约定,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未提出退房要求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三“恒悦居装修标准”第二条“户内及设备部分”第13点约定,按南宁市供电局要求设置一户一表,户内配电箱按设计安装到位。上述合同签订后,徐棉、吕香已向恒悦居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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