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冬季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天津市冬季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我国相关的规定表明,冬季采暖温度16-24℃,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如果是集中式供暖则要求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供暖的话要求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到了冬季马上就进入供暖季了,尤其是寒冷的北方地区,那么,供暖的标准温度是多少,人体生活的最适宜温度又是多少呢,以下是聘才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有变动,请以公布为准。
016年天津供暖温度标准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室内温度: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明确规定:冬季采暖温度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规定了办公、体育、商
业、餐饮等不同建筑类型房屋的不同室内温度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做了明确的规定: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确定,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
易采用16-24℃;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温度中浴室≥25℃,更衣室≥25℃,办公室及休息室≥18℃,食堂≥18℃,盥洗室及厕所≥12℃。从以上规范和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
人体舒适温度标准据生理学家研究,室内温度过高时,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冬季,如果室内温度经常保持在23摄氏度以上,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晕脑涨。同时,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容易患伤风感冒。如果室内温度过低,则会使人体代谢功能下降,脉搏、呼吸减慢,呼吸道粘膜的抵抗力减弱,容易诱发呼吸道疾病。在注意室内温度调节的同时,还应注意室内湿度。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冬季有采暖的场所为16~24。当室内空气温度为18时,50%坐着的人感到冷;温度低于12时,80%坐着的人感到冷,而且有人冷得难受,不能坚持久坐,活动着的人也有20%以上感到冷,室内可居住性很差,有损健康。卫生学将12作为建筑热环境的下限。室温:一般冬季室内温度保持在15~19的范围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还要尽量做到各点温度均匀并保持时间上的恒定。如果供暖温度高到22以上,温暖如夏,则冬季供暖温度太高,会使得室内空气异常干燥,燥热环境会伤害人体内部的温湿环境,伤害人的体液、津气,使得人感觉浑身燥热、眼耳口鼻喉皮肤等处感觉
干涩。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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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由市、区供热办
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
第十条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
第十一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
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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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用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1、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在城市建设资金、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如何在ppt中加入视频、对缴纳建设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
电视机顶盒怎么用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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