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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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6.17
【字 号】津国土房发〔2016〕11号
【施行日期】2016.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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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津国土房发〔2016〕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保〔2010〕364号)、《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意见》(津国土房保〔2010〕37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90号)超过
有效期,已经废止。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整合重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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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
  (一)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房产公司初审,报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管局审核。
  (三)核算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核算工作。
  (四)承办银行: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天津银行办理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对于2004年1月1日前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储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建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天津银行和建行应分别确定一家支行作为主办支行,在各区县选择确定一家支行作为经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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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原则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要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直接缴拨、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账户管理
  (一)建立单一账户、定级管理制度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单一账户、定级管理”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所有账户,实行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清理撤消所有未经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的账户。
  1.账户设置。
  (1)市国土房管局账户设置。市国土房管局设立两级账户,组织和核算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支出。在承办代理银行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不同种类,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设立本金账户和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集中核算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收入以及使用支出;在代理银行下设的经办机构设立经收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的账户,为二级收入账户。
  (2)售房单位账户设置。承办银行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住房基金存款专户下为售房单位设立单位存款分户。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存款分户
下设11%维修资金、14.4%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其中:11%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天津银行14.4%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建行14.4%更新改造资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记账到每幢(所)住房。
  售房单位在建行及经办支行有售房款专户的,保留售房单位原售房款专户作为二级支出账户;售房单位在天津银行及经办支行没有售房款专户的,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前,应到天津银行及各区县经办支行开立售房款专户作为二级支出账户。上古十大神龙排名
  2.清理撤销所有自行开设的账户。
  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要求,在建行存储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理,各售房单位需将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纳入集中管理。
  售房单位首先在市国土房管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下开设售房单位住房基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存款分户,在建行及其下设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并将售房款余额分别划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的住房基金和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存款分户。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进行整合集中(见附件)。
  对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予办理用款申请。所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账户,将不与未经集中审批的账户发生资金缴拨业务。
  (二)代理银行的选定
  1.资金管理部门选定代理银行的原则。
  为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市国土房管局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正常孳息和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资信、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条件,审慎选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作为代理银行,以书面合同方式规范并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存放在代理银行,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代理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入。
  2.代理银行的职责。
  (1)资金安全原则。代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内控机制,保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安全完整。
  (2)周到服务原则。代理银行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高效、快捷和周到的服务。经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收支业务的人员要熟悉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收支票据具有鉴别能力。
  四、资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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