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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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
大数据专业主要学什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兰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振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风,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行活期存款利率被告:抚顺华城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峰,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振泰,*,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吴鸣,*,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稚子弄冰诗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下称建行抚顺分行)与被告辽宁帛道堂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帛道堂公司)、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欣担保公司)、抚顺华城道桥有限公司(下称华城道桥公司)、冯振泰、吴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
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抚顺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被告帛道堂公司、冯振泰、吴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被告顺欣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风,被告华城道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抚顺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帛道堂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00375.73元及利息1017692.87元(截至2021年10月18日),合计4218068.6元,以及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发生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2、判令被告顺欣担保公司、华城道桥公司、冯振泰、吴鸣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冯振泰、吴鸣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辽宁澎健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澎健公司)签订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XC-010-A、2017-XC-010-B),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分两笔发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共计7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利息为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建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92基点;按月结息,固定为每月第20日;如果澎健公司到期未还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同时,原告分别与顺欣担保公司、华
城道桥公司及冯振泰、吴鸣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XC-010-03-1、2017-XC-010-06、2017-XC-010-04),四被告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与被告冯振泰、吴鸣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为:2017-XC-010-02),约定二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4月17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澎健公司发放了共计750万元的借款。2018年12月4日,澎健公司更名为帛道堂公司。截至2021年10月18日,被告帛道堂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00375.73元及利息1017692.87元,合计4218068.6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帛道堂公司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已还款本息金额无异议。因我公司资金不足,所以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中国航空公司被告顺欣担保公司辩称,被告帛道堂公司与原告借款750万元事实存在,我公司就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保证金为75万元。本案帛道堂公司逾期还款,我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款项已被扣划,现保证金账户余额为零,故原告诉求本金3200375.73元应当扣除75万元后为2450375.73元,对应的利息应以此为基数计算;被告华城道桥公司偿还款项也应予以扣除。综上,不同意原告诉求的本金及利息。
被告华城道桥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被原告扣划821712.11元,并不是原告所述的797014.27元,其他意见同意顺欣担保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冯振泰、吴鸣辩称,我们是夫妻关系,冯振泰是帛道堂的法定代表人。我们用自有房屋做了抵押担保,同意被告帛道堂公司答辩意见。神笔马良的故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7日,原告(贷款人、乙方)与澎健公司(借款人、甲方)分别签订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分别为490万元和2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贷款利率为年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建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92基点;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贷款按月结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同日,原告(债权人、乙方)分别与被告华城道桥公司、顺欣担保公司、被告冯振泰、吴鸣(保证人、甲方)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75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乙方为债务人办理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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