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政性缴存款范围应予调整规范
商业银⾏财政性缴存款范围应予调整规范
2019-10-20
⾃1998年存款准备⾦制度改⾰将商业银⾏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从财政性存款调整到⼀般存款以来,商业银⾏财政性缴存款范围已多年未作较⼤调整。随着⼈民银⾏体制改⾰、商业银⾏股份制改⾰、税收⼊库制度改⾰等⼀系列改⾰,1998年规定的财政性缴存款范围与⾦融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亟待调整、规范。
⼀、现⾏财政性缴存款缴存中⾯临的难点
(⼀)缴存科⽬较多且名称不⼀
从⼈民银⾏规定财政性缴存款范围情况看,要求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科⽬名称、个数较多,在不同系统间也不⼀致,增加了⼈民银⾏对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管理难度。据统计,仅⼯、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科⽬就有20个,其中名称相同的仅有财政预算外存款、地⽅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4个,名称不同的有12个。在12个不同名称的科⽬中,核算内容⼤致相同的有7个(主要为发⾏、兑付国债资⾦科⽬),核算内容存在包含关系的有3个,为农⾏的财政性存款科⽬,⼯⾏、中⾏的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建⾏的财政性专项存款科⽬。同时,不同商业银
⾏间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科⽬数量也不⼀致,如要求⼯、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科⽬个数分别为4个、5个、8个、3个。
(⼆)财政性缴存款具体范围界定不清
⼀是名称相同科⽬在不同银⾏间规定不同。如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纳⼊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中国银⾏却纳⼊⼀般存款范围。⼆是名称相同科⽬在同系统内规定不清。如地⽅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中国银⾏既纳⼊财政性缴存款范围(科⽬代号分别为8141、8143、8144),⼜纳⼊⼀般存款范围(科⽬代号分别为8145、8146、8147)。三是具体核算内容不明确。在⼈民银⾏关于调整商业银⾏财政性缴存款范围的相关规定中,都只规定调整缴存的科⽬代号与名称,⽽缺少相应会计科⽬具体核算内容。在商业银⾏没有或不及时向当地⼈民银⾏报送会计科⽬增减变动⽂件情况下,⼈民银⾏对商业银⾏科⽬使⽤的准确性难以确定,从⽽难以准确判定哪些性质的存款属于应缴范围的财政性存款。四是部分缴存要求相互冲突。如财政预算外存款纳⼊了⼯商银⾏财政性存款范围,⽽在《关于改⾰存款准备⾦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却将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般存款范围。如仅从规定的缴存科⽬名称来界定缴存范围,⼆者相互⽭盾。财政性缴存款具体范围界定不清,不利对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情况进⾏柜⾯监督和现场检查。
闯红灯多久能查到(三)个别财政性存款科⽬存在双重管理
主要是对待结算财政款项实⾏税收⼊库与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前待结算财政款项核算的资⾦主要是税款。对于税款,国库部门管理规定要求应于当天(最迟不能迟于第⼆⽇)缴⼊国库,⽽按财政性缴存款管理规定,在待结算财政款项核算的税款还应该于旬后第五⽇按旬末余额数缴存财政性存款。这导致在该科⽬核算的税款须执⾏税款⼊库与财政性缴存款两⽅⾯的管理规定。对同⼀笔税款实⾏税收⼊库与财政性缴存款的双重管理,造成商业银⾏需在⼀定时期内垫付⼀定数额的资⾦。如商业银⾏某旬末该科⽬余额为10亿元,按国库管理与财政性缴存款管理规定,该⾏在第⼆⽇将此税款上解国库后,还必须在旬后第五⽇向⼈民银⾏缴存10亿元财政性存款。这实际造成了商业银⾏垫付了10亿元资⾦缴存财政性存款。就⽬前反映情况看,商业银⾏对待结算财政款项实⾏双重管理反对意见较多,⽽且经常采取多种⽅式规避缴存。
(四)缴存范围内科⽬计息差异⼤
主要是对应缴财政性缴存款的财政存款,有的按活期存款计息、有的不计息。⼀是⼈民银⾏对有国库业务的商业银⾏地⽅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对没有国库业务的商业银⾏以上三个科⽬不计息。⼆是在国库的商业银⾏内,⼈民银⾏对地⽅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计付利息,⽽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不计息。税务部门对商业银⾏将待结算财政款项归属在机关团体存款核算并按活期计息的⾏为予以默认并配合;财政部门对没有国库的商业银⾏将应缴财政存款的资⾦纳⼊机关团体存款核算并计付利息也听
20大开幕时间闭幕时间之任之。在对相同性质的财政存款实⾏不同计息管理模式下,趋利原因形成了财税部门与商业银⾏三⽅在逃缴财政性存款上有⼀定默契,增加了监管难度。
⼆、调整规范财政性缴存款范围的建议
(⼀)调整财政性缴存款范围
将商业银⾏在⼀般存款核算的地⽅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统⼀纳⼊财政性缴存款范围;对属于应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资⾦,⼀律不得纳⼊⾮财政性存款科⽬核算;将待结算财政款项调出应缴存财政性存款范围。综合考虑在该科⽬核算资⾦最迟应于迟⽇上解的规定,将此类科⽬纳⼊商业银⾏过渡性科⽬,以解决商业银⾏在该科⽬核算资⾦实⾏上解与缴存双重管理的规定,但该科⽬仍应作为⼈民银⾏税收⼊库情况检点。
(⼆)规范财政存款科⽬设置
主要统⼀规范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级科⽬设置。分两种情况:⼀是有国库业务的商业银⾏或其分⽀机构,可设置财政
库款、财政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待报解预算收⼊(过渡科⽬)、发⾏(出售)或兑付国家(政府)债券等科⽬;⼆是没有国库业务的商业银⾏或其分
⽀机构设置财政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发⾏(出售)或兑付国家(政府)债券等科⽬。在⼀级科⽬下,各商业银⾏可根据缴存业务情况设置⼆级科⽬,特别是发⾏(出售)或兑付国家(政府)债券科⽬可根据发⾏或兑付债券名称与种类设置⼆级科⽬。同时,要明确商业银⾏各科⽬核算的具体内容。
(三)提⾼收益促进规范使⽤科⽬
在对财政存款计息时,应不分是否国库业务,⼀律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所存财政存款⾦额对财政部门计付利息,同时,适当提⾼对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为计付⼿续费的标准。建议对财政部门在商业银⾏存放的财政存款,⼀律按活期利率对财政部门计息,对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续费标准提⾼到按全年⽇均余额的千分之⼆,以适应银⾏机构管理成本提⾼的现实情况。通过适当提⾼财税部门与商业银⾏收益,减少甚⾄避免乱⽤、错⽤科⽬⾏为,促进规范使⽤科⽬。
欢度国庆喜迎中秋(四)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监督管理
针对⽬前商业银⾏漏缴、少缴、迟缴甚⾄采取不在应缴科⽬核算财政存款,在⾮⽉末⽇的旬末⽇不汇总全辖应缴数等⾏为,应加⼤监督检查与处罚⼒度。建议出台财政性缴存款管理办法;加⼤⼈民银⾏会计营业部门⽇常柜⾯监督⼒度,要求商业银⾏提供⾮⽉末⽇的旬末⽇⽇计表;明确会计财务部门承担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职责;由各级⾏营业、会计、国库部门对商业银⾏缴存财政性存款情况开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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