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母公司能否⼀起参与投标?看完这篇你就懂了!
招标⼈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同⼀法⼈控股的两家不同⼦公司能否参与同⼀项⽬投标?两个投标⼈的股东或⾼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效?
这些问题很多⼩⽩都会迷惑不解,到底要怎么避免有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的情况呢?
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
1、何为关联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①、⼀⽅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通过中间⽅对另⼀⽅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持股⽐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的持股⽐例按照中间⽅对另⼀⽅的持股⽐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亲、兄弟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然⼈共同持股同⼀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例合并计算。
②、双⽅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持股,虽持股⽐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双⽅之间借贷资⾦总额占任⼀⽅实收资本⽐例达到50%以上,或者⼀⽅全部借贷资⾦总额的10%以上由另⼀⽅担保(与独⽴⾦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总额占实收资本⽐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 i笔借⼊或者贷出资⾦账⾯⾦额×i笔借⼊或者贷出资⾦年度实际占⽤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天数/365
③、双⽅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持股,虽持股⽐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的⽣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提供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
④、双⽅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持股,虽持股⽐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另⼀⽅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母公司与子公司⑤、⼀⽅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级管理⼈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由另⼀⽅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的董事或者⾼级管理⼈员;或者双⽅各⾃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级管理⼈员同为第三⽅任命或者委派。
⑥、具有夫妻、直系⾎亲、兄弟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然⼈分别与双⽅具有本条第(⼀)⾄(五)项关系之⼀。会计电算化是什么
合肥国安旅行社⑦、双⽅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鉴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的关联公司投标具有⾼度敏感性,经常被视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也是经常引起其他投标⼈投诉的重点关注点,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宜对关联公司做扩⼤化解释,故本⽂所讨论的关联公司参照《税法》相关规定。
2、与招标⼈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2、与招标⼈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与招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产⽣协同⼀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 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
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为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效。”
那么,是不是与招标⼈相关的关联公司都不能参与投标或投标⽆效呢?
针对上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地⽅及现实中经常发⽣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款进⾏了释义。
“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还需要进⼀步深化,各⾏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平不⼀,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概禁⽌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与招标⼈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但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由谁判定、判定的标准⼜是什么,现⾏的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
所以,只要招标⼈在招标⽂件编制、投标⼈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对每⼀位投标⼈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对其他投标⼈不公,在这样的情况下,与招标⼈相关的关联公司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且其投标不应被判为⽆效。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认为采购⼈员及相关⼈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招标⼈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作⼈员应当予以回避。虎年出生人的命运
3、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的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招投标事宜的机构,其⾝份等同于招标⼈,所以法律法规对招标⼈的相关规定同样适⽤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只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都是可以的。
同样,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作⼈员应予以回避。
对招标代理机构应遵从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三条中予以了明确,并且进⼀步对代理机构的“⾃我投标”及提供投标咨询做了禁⽌性规定。招商银行汽车贷款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的投标⼈提供咨询。”
4、与投标⼈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现在什么生意好做实践中,经常遇到同⼀母公司的多家⼦公司同时参与同⼀项⽬的投标,或者两个投标⼈的负责⼈存在交叉任职情形,如A投标⼈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的监事,或者A投标⼈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的股东,或者两个投标⼈的法定负责⼈存在夫妻、⽗⼦等亲属关系等。
由于两个投标⼈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很容易让⼈联想到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标中⼀些评标专家⾯对此类情形如何评判也往往举棋不定,评标结果公⽰之后,其他投标⼈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针对以上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款规定,“ 单位负责⼈,是指单位法定代表⼈或者法律、⾏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使职权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单位负责⼈,是指单位法定代表⼈或者法律、⾏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使职权的主要负责⼈。”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或者代表单位⾏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为同⼀⼈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或者代表单位⾏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为同⼀⼈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参加同⼀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项⽬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做出投标限制。
“法⽆禁⽌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是可以参与同⼀项⽬投标的。
5、与评标专家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在截⽌投标前,潜在投标⼈或投标⼈不应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法得知⾃⾝是否与评标专家存有关联关系,其参与投标是不受限的,且进⼊评标阶段后,也不会因其与某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否决其投标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分析,潜在投标⼈或投标⼈参与投标时⽆须考虑⾃⾝是否与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他们投标时也不应知道评标专家名单。
倒是招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结合投标情况,与投标⼈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专家排除在评标委员会外,已经进⼊的应该更换,评标专家也有主动回避的义务,否则其评审意见⽆效。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定的限制,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招投标各参与⽅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对待各类关联公司的投标,不可肆意剥夺⼀些潜在投标⼈的投标权
利,也不可武断地认为关联公司投标⼀定存在串通⾏为⽽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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