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母⼦公司参与招标投标,⼀⽂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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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萝卜歌词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问:请问⼦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个⼯程施⼯项⽬,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般项⽬(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
答:分公司与⼦公司的区别详见下表。
对于⼯程施⼯项⽬,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程施⼯项⽬要求投标⼈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资质证书。对于⼀般项⽬,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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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微笑时很美豆瓣分公司能否⽤总公司的资质投标?
大型网游问:某电⼦智能化招标项⽬,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答:该项⽬分公司投标⽆效。
资质是⼀种⾏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中的⾓⾊就是投标⼈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不是分公司⾃⼰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关于1和2问题,⼩编附另⼀种观点:
合格投标⼈并⾮必须是法⼈,从缔约履约能⼒的⾓度考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为能⼒的法⼈、其他组织或⾃然⼈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法⼈外,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如果科研项⽬招标,投标⼈甚⾄可以是⾃然⼈。
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投标⼈参加投标,其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杨幂 马天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招标⼈不得限定潜在投标⼈或者投标⼈的组织形式。
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投标⼈,定要摸清招标⽂件要求,如规定需具有独⽴法⼈资格等等。相关招标⼈在编制相关⽂件时也需根据情况予以明确,以防后续有可能会引起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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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参加同⼀项⽬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
白蛇传之御剑除魔问:某⼯程项⽬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两家是母⼦公司。该项⽬进⼊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对⼦公司的投标⽂件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该⼦公司的投标?
答:该⼦公司的投标应做⽆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款规定:“单位负责⼈为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投标。”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招标项⽬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为同⼀⼈的不同投标单位;
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法律禁⽌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个项⽬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招标项⽬投标,容易发⽣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本例母、⼦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投标之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效。”这⾥的投标⽆效,是指投标活动⾃始⽆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四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禁⽌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公⽰环节发现这⼀情况,招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效,招标⼈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为中标⼈,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法恢复
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效,中标⼈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公司同时参加同⼀项⽬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两家公司的投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为,应当依法⾃⾏做出,⽽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为的影响。此外,母公司投标截⽌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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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问:请问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全资⼦公司、控股公司能否同时投标? 也就是说,兄弟公司在货物招标中能否同时投标?
答:同⼀公司的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如果其法定代表⼈不为同⼀⼈,可以同时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项⽬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款规定:“单位负责⼈为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投标。”因此,母⼦公司不能同时在同⼀项⽬投标;但是同⼀母公司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如其法定代表⼈不为同⼀⼈,可以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项⽬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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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资格参加投标的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问:《⼯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等七部门令第30号)第三⼗五条规定,投标⼈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招标⼈的任何不具独⽴法⼈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作提供设计、咨询的服务的任何法⼈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的投标。请问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答:《⼯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三⼗五条中所指的“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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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项⽬中,母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直接发包给具备施⼯资质的⼦公司?
问:某⼯程施⼯项⽬的招标⼈是A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公司,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所需的资质,B公司具备该施⼯项⽬所需的资质和能⼒,A公司是否可以将招标项⽬直接发包给B公司? 如果不能直接发包,B公司是否可以参加A公司招标项⽬的投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
答:A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直接发包给B公司。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依法能够⾃⾏建设、⽣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A公司不具备招标项⽬所需的资质,不能⾃⾏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承包单位。
B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全资⼦公司,但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法⼈单位,各⾃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B公司具备该施⼯项⽬所需的资质和能⼒,A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直接发包给B公司。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B公司可以参加A 公司的招标项⽬。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的规定,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概禁⽌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参与投标,禁⽌投标需要同时满⾜“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与招标⼈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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