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以全资子公司为例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以全资子公司为例
端午节祝福朋友图片王晓泉;金子阳
【摘 要】随着商事交易的蓬勃发展,担保成为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融资业务时不得不考虑的法律行为。担保为筹资人与融资人之间顺利融资提供了一份信用,有利于保证资金提供者的贷款安全,并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筹资人本身信誉,因为一个没有信誉的贷款人是难以获得他人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机会。而公司作为商事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在融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担保的问题,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问题更为复杂。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年(卷),期】2014(000)007
【总页数】2页(P91-92)
【关键词】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担保
【作 者】王晓泉;金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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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正文语种】集成中 文
【中图分类】哲学政法
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以全资子公司为例� � � � 年 � 月 ( 总第 ��� 期 ) 法制与经济 · 企业与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王晓泉金子阳(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 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 摘 要]随着商事交易的蓬勃发展, 担保成为商事交易主体在从事融资业务时不得不考虑的法律行为。担保为筹资人与融资人之间顺利融资提供了一份信用, 有利于保证资金提供者的贷款安全, 并且也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证明筹资人本身信誉, 因为一个没有信誉的贷款人是难以获得他人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机会。 而公 司作为商事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 在融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担保的问题, 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 担保的情况下, 问题更为复杂。[关键词]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 担保
母公司与子公司
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具备合法性(一 ) 公司的人格独立性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 从 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法人。[1]母公司, 是指拥有另一个 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 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2]与其相对应, 其一定 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 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 从法理上看, 两个公 司在理论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 但是在实际中, 母 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能够实现其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 子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人格之名,实质上却是母公司为 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壳。(二 ) 公司担保的限制关于担保, 在 《公司法》 里第 1 6 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这就是所谓的公司 对内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面对的法律障碍不大, 因为 《公司法》 第 1 6 条第一、 三款有这样的规定: “公司向其 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 额规定,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 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从立法意图来看, 2005 年 《公司法》 第 1 6 条第
武昌起义的导火线
win8升级win10二、 三款的规定实质上是以程序的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 少数股东的利益, 防范多数股东、 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害及公司和公司少 数股东的利益。根据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在适用子公司为母公司 提供担保时就出现了问题——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 股东,而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又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利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则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但是, 这样解释法律是有明显问题 的,首先从这个法条可以判断出 《公司法》 并不禁止公司 为股东提供担保,仅仅是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来保证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做出, 其次从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可以看出,其欲表达的含义 是公司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担保。二、法律解释在这里的运用 (一 ) 关于法律解释 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 我们都是在解释法律, 并认为解释法律才是法学的真正意义,学习法条、学习法理、研究判例等等, 都是在解释法律。解释法律的方法 有多种, 首先是文义解释, 当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得到法 律正当性安排的情况下则要去寻求其他的解释方法, 如体系解释、 扩大解释、 限缩解释、 历史解释与目的解 释等,在解释方法上也有顺序的安排,一般为文义解91�年月( 总第 ��� 期 )法制与经济 · 企业与法,( ����,)[摘要]随着商事交易的蓬勃发展, 担保成为商
事交易主体在从事融资业务时不得不考虑的法律行为。担保为筹资人与融资人之间顺利融资提供了一份信用, 有利于保证资金提供者的贷款安全, 并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筹资人本身信誉, 因为一个没有信誉的贷款人是难以获得他人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机会。 而公司作为商事交易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 在融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担保的问题, 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 问题更为复杂。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 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法人。[1]母公司, 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2]与其相对应, 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 从法理上看, 两个公司在理论上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 但是在实际中, 母公司利用股东地位能够实现其对子公司的控制,造成子公司徒有独立法人人格之名,实质上却是母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难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这就是所谓的公司对内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面对的法律障碍不大, 因为《公司法》 第 1 6 条第一、 三款有这样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前款规定的
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从立法意图来看, 2005 年 《公司法》 第 1 6 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实质上是以程序的正义来保护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防范多数股东、 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担保掏空公司而害及公司和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根据这样的一条法律规定,在适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就出现了问题——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子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又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利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如果坚持这样的法律规定,则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母公司提供担保。 但是, 这样解释法律是有明显问题的,首先从这个法条可以判断出 《公司法》 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仅仅是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下做出,其次从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可以看出,其欲表达的含义是公司在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解释在这里的运用(一 ) 关于法律解释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 我们都是在解释法律, 并认研究判例等等, 都是在解释法律。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 首先是文义解释, 当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得到法律正当性安排的情况下则要去寻求其他的解释方法,如体系解释、 扩大解释、 限缩解释、 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等,在解释方法上也有顺序的安排,一般为文
义解释、体系解释、 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 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确定 性与可预测性, 客观目的解释使法律具有最大可能的正 当性。所以, 仅仅从 《公司法》 第 1 6 条规定作出子公司 没有为母公司提供担保能力的解释是不恰当的。 然后我 们就开始寻第二种法律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二 ) 担保法与公司法联系起来再解释 《担保法》 关于保证人资格的积极规定是 “具有代为 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 人。” [4]关于保证人资格的消极规定是 “国家机关不得为 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6] “企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7]在 《担保 法司法解释》 中第 1 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当事人对由民 事关系产生的债权,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 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 可以认定为 有效。” 在这里, 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 而 《公司法》 第 16条并非是对子公司对内担保权利的排除, 通篇 《公司 法》 与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中也没有对子公司对内担保做 出禁止性的规定。所以, 2005 年 《公司法》 关于公司为其 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是以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 而 不是简单 “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提供关联担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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