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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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职⼯与企业或⽤⼈单位发⽣劳动争议后,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程序有三种观点:其⼀,由劳动仲裁机构进⾏仲裁;其⼆,具备起诉条件的按照普通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其三,直接纳⼊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并处理。笔者认为,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应分清类别和性质。清算组成⽴后,清算组与因清算⼯作需要⽽决定留守及聘⽤⼈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发⽣争议时,清算组作为⼀个独⽴的主体,有权也有义务参加诉讼或仲裁;另⼀种情况则是职⼯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由于这类法律关系因破产⽴案⽽处在审理之中,不适⽤新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因为,
⼀、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案不⼆审,⼀个纠纷只能由⼀个机构去解决,⽽不能同时由两个或更多的机构来解决,否则势必造成权⼒的冲突和滥⽤;清算程序>男士护肤品
⼆、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原企业为⼀⽅主体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争议、侵权赔偿均处在司法程序之中。清算组是破产宣告后法院指派成⽴的临时性组织,属法律拟制主体。清算组成⽴后依法接管原企业的财产,负责处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的法律依据是法院的指定,虽然独⽴⾏使权利及承担义务,但其⾏为受⼈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其⾏为及与债权⼈或其他当事⼈的争议由法院直接裁定,有正当的解决及救济途径;
三、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企业破产清算的核⼼是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分配的主体是在⼈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掌管及⽀配的破产财产应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民法院的指定⽽不受强制执⾏,破产案件受理以外的法院、机关及部门⽆权对清算组⾏使权利和赋予义务,否则,即属⼲扰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导致程序的冲突与对抗;
中队委竞选稿四、从现⾏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来看,最⾼⼈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清算职责对他⼈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并处理。此解释⾮常明确的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机构和程序,破产清算组与其决定留守或聘⽤的劳动⼈员之间的争议及纠纷,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并处理。破产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及侵权纠纷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争议及纠纷相⽐,属次⼀位的,更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并处理。
五、《破产法》草案的规定会导致破产程序的⽆限期延长。《破产法》草案第21条、32条、53条、143条、146条都有关于破产清算中相关争议及纠纷的处理序及⽅式的规定,笔者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是破产企业的争议和纠纷分别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式来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得以解决后破产程序才能终结。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虽然能够使争议及纠纷得以按照不剥夺当事⼈程序权利的程序解决,但他同时却妨碍甚⾄剥夺了破产程序其他当事⼈的权利,也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及时、概括清偿的原则,导致资源浪费。
六、以劳动仲裁为主的其他解决途径,虽不能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但从司法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个案的社会效果上,确增加了⼯作量,甚⾄造成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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