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显示文件的扩展名实务中,有许多企业通过自行清算的方式解散公司,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导致自行清算陷入僵局。在公司无法通过自行清算解散公司的情形下,强制清算正逐渐成为解散公司的另一条路径。强制清算制度对于解决自行清算僵局,维护股东的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从强制清算实务角度,对强制清算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梳理。
一强制清算的事由
中秋高速收费吗强制清算是指当公司自行清算不能启动或自行清算程序中可能出现违法情形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条对于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规定较为笼统,《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作出了细化,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可分为: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家长想对老师说的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低碳生活的宣传标语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公司除应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在上述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可申请强制清算。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在自行清算已启动的情形下,可能存在清算组成立后,拖延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例如,清算组不及时接管公司、不积极开展清算业务等,使清算程序再次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自行清算程序无法顺利完成,权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股东等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违法清算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清算组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提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编制虚假清算报表等。《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当公司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清算的,债权人、股东等主体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从而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二强制清算的流程
(一)强制清算的管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管辖问题,应从地域关系和级别管辖两方面进行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
申请人为以下四类主体:
第一,公司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
第二,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解散诉讼不同,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小股东同样可申请强制清算;师徒结对师傅总结
第三,公司董事。2020年修订的《公司法解释(二)》新增了董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主体,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了解企业内部
运营情况,且董事也是股份公司清算义务人之一,故将其列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第四,其他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七十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或已注销等特殊情形,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被纳入强制清算申请主体范围,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强制清算案件的办理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清算程序
清算组被指定后需梳理公司资产、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制作清算方案等工作,工作繁杂,甚至涉及诉讼,故如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应当在被指定后立即勤勉尽责的开展清算工作,否则可能需向法院申请延长。如因清算组怠于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清算时间延长,债权人及股东利益受损,甚至由于久拖不决导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组将面临被债权人追
究责任的风险或相关报酬被调减的风险。同时,如果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原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管理人工作期间将被延长,无形中也增加管理人成本。故清算组负责人应加强案件管理,力争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一)破产清算对强制清算的吸收
《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二)机构及人员的衔接
《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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