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法律⽬标等⽅⾯存在诸多差异。在本⽂中,我们将对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者的区别进⾏解读。
非诚勿扰停播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三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
(1)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破产后,由破产管理⼈对破产财产进⾏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分配,最终使债务⼈不复存在的⼀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于那些⽆法通过重整或和解⽽继续⽣存下去的公司。
(2)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与债务⼈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期限,使债务⼈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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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利害关系⼈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的⽣产经营能⼒,维持企业正常的⽣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再造。
荷花作文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的,⽽后者是主要⽅⾯。
2、三者的适⽤条件不同
(1)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是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是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只要满⾜上述情形之⼀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被宣告破产。
(2)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3)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时,即有发⽣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也可以申请重整。
3、三者的申请⼈范围不同中国名人名言大全
(1)破产清算申请⼈可以是债务⼈和债权⼈。此外,对于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
院相应的⾦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清算。
(2)破产和解申请⼈仅限于债务⼈。也就是说,当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不能提起破产和解,⾄于债务⼈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清算程序
(3)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则较为⼴泛。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分为两种情况:⼀是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或者债权⼈提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申请债务⼈破产清算的,债务⼈或者持有债务⼈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可以提出。值得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注册资本1/10以上”是指单⼀持有还是合计持有,通常学界认为应当理解为是合计持有。此外,⾦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发⽣破产原因可能的,国务院相应的⾦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重整。
4、三者所适⽤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地铁几点开始到几点结束(1)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财产进⾏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主要是债权⼈)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与⾯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等⽅⾯达
成和解协议的⽅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的让步,给债务⼈以喘息的机会从⽽获得清偿⼿段。
(3)企业重整制度的适⽤⽬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如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式,还可采取⽆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法;此外还有重整⽅式的多样灵活性,如当各个表决组不能⼀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那么管理⼈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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