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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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
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
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
裁判规则3: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原审裁定并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而是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没有违反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
裁判规则4:若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未对申请人咖喱牛肉饭的做法
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缺乏依据而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同理,若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主体并非被申请人,此时并不符合应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受理。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清终字第5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清终2号】
裁判规则5: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38号】
裁判规则6: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并不由申请人预先缴纳。人民法院不得以在未开展实质性的清算工作前,被申请人是否存有资产以及资产最终能否变现等问题不明确、成立清算组并运行需资金支持等问题强制要求申请人垫付,更不得以申请人不愿先行垫付清算费用为由,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甘民终72号】问道首饰材料
裁判规则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七十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但就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参考案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108号】
汽车发动机亮黄灯裁判规则8:审查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召开听证会并非必经程序。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二终字第22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
016)辽民终108号】
裁判规则9: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且自行清算应当优先,但当自行清算遇到障碍或者清算义务人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七条关于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清算之诉。将自行清算作为股东提起清算之诉的前置条件,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公司清算之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35号】
夜华和墨渊裁判规则10: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进行自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出现解散事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亦需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形之一。
清算程序【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472号】
裁判规则11: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鉴于申请人已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巨大,且其账面反映的资产仅有采矿权及在建工程,若将此类财产变现清偿债务,该企业便无以为继,由此,不论申请人是否构成资不抵债的情形,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97号】
裁判规则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起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须具备适格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事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涉港商终字第9号】
裁判规则13:基于被申请人已不在原经营场所办公,下落不明,不能到法院进行清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能提交相关财务账簿、重要文件等,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而并不是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
【参考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589号】
裁判规则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六条“城镇中的文教、卫生、科研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未改制成为《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体性质单位,无法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规定。
作为集体事业法人,其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同理,联营企业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范畴。
【参考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清(预)终字第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1708号】
裁判规则15:故意拖延清算,是指清算组成立后,进入清算程序,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表现为清算组在进行公司清算过程中,其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时间要求,但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过程中违背效率原则,怠于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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