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清算应注意规范的几个方面
企业法⼈清算,有普通清算、强制清算、特别清算之分,本⽂所探讨的企业法⼈清算,仅限于普通清算。所谓普通清算,是指企业(如⽆特别说明,本⽂中企业均指企业法⼈)解散后,清算主体依法成⽴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清理,了却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消灭企业的法⼈资格的法律⾏为。企业法⼈清算与企业解散密切相关。企业解散是企业法⼈清算的原因,企业法⼈清算是企业解散的后果。企业解散只是终结企业的经营活动,加⼊收藏⽽企业法⼈清算将终结企业的法⼈资格。  但是,由于我国现⾏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法⼈清算制度的规定不是很详细,有些规定也不尽⼀致,操作性不强,以致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往往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有的企业因为清算⽆法进⾏⽽放弃对企业的清算。笔者试图就企业法⼈清算⼯作中应当规范的⼏个⽅⾯进⾏探讨,以期能对该项制度有所裨益。
  ⼀、企业法⼈清算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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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四⼗七条规定,“企业法⼈解散,应当成⽴清算组织,进⾏清算。”《公司法》第⼀百⼋⼗四条规定,公司具有下列解散情形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可见,企业法⼈在解散后进⾏清算,是法律规定的⼀项义务,清算主体必须履⾏。
  ⼆、清算主体的确定
  (⼀)清算主体
  在企业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为清算主体,也称清算义务⼈或清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主体⼀般是指企业的股东或者是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清算主体主要有以下⼏类: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集体组织,也即开办者;
  3.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联营各投资主体;波动率
  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
  (⼆)清算组成⽴时间
  企业解散后,应于何时成⽴清算组?设为⾸页《公司法》第⼀百⼋⼗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这是对公司清算⽽⾔的,对其他企业则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企业成⽴清算组的时间应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这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明确。
  (三)清算组的成⽴及确认
  实务操作中,清算组由企业⾃⾏成⽴,外界对此很难知悉。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后,应当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并登记清算组组长及各成员名单、住所、联系⽅式等,经备案后,刻制“清算组”印章,⾏使清算职权,开展清算⼯作。这样⼀来可以监督清算组的活动,⼆来可以克服清算组的随意性。
  (四)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百⼋⼗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对于其他企业清算组的职权,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参照公司法的该项规定执⾏。
  三、充分发挥债权⼈在清算中的监督作⽤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明显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由于清算组是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开办者或者股东、股东⼤会成⽴的,在清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侵害债权⼈的利益。⽽且,法律⼜规定,清算⽅案及清算报告(清算结果)由主管部门、开办者或者股东会、股东⼤会确认,这样,清算的确认制度就变成了⾃⼰对⾃⼰⾏为的评价,缺乏外部、特别是债权⼈的监督,对债权⼈⾮常不利。况且在我国,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为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书⾯审查),不涉及企业⾏为的实质,以致债权⼈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因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制度,加⼊收藏明确规定债权⼈的监督作⽤,由
债权⼈或其代表组成债权⼈会议,对清算⽅案、清算报告进⾏审核,以保证债权、债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企业在清算中弄虚作假,逃避债务。
  四、清算终结
  1、清算期限
  关于清算期限,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清算本⾝就是⼀个较长的过程,特别是有些债权的回收往往要经过诉讼、执⾏等法律程序,所需时间就更加长久,不宜进⾏具体的规定。但同时,我们看到,如果不对清算期限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清算没完没了,甚⾄是不了了之,不但对投资⼈毫⽆益处,⽽且也极⼤地损害了债权⼈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清算期限进⾏规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限⾃清算开始之⽇起⾄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不得超过180⽇。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清算⼯作应当⾃清算组成⽴之⽇起九个⽉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九个⽉内完成的,经清算组所在地的⼈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三个⽉”(胡德胜:《试论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制度的完善》,载徐学⿅主编:《商法研究》第三辑,第275页)。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没有考虑执⾏的期限,⽋妥当。清算期限的确定,可以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审审理期限及执⾏期限的规定,定为1
5个⽉,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
内完成的,由清算组提请所在地的⼈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三个⽉。这样⼀个期限,既能保证企业较好地清收债权,完善地处理清算事务,⼜不⾄于拖得太久,损害债权⼈的利益,在实务操作中基本上切实可⾏。
  2、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主管部门、开办者或者股东会、股东⼤会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企业法⼈资格亦随之消灭。
  3、清算材料的移交和保存
  清算终结后,清算材料的移交和保存关系到⽇后企业相关权利⼈查阅、了解企业的整个清算情况,以及了解清算主体是否存在不履⾏或者不正确履⾏清算职责的问题,监督清算主体的⾏为,追究相关⼈员的责任,因此,必须予以妥善保存。但是我国现⾏的法律对此亦⽆明确规定。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对破产企业的帐册、⽂书等卷宗材料的移交和保存作了规定,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或者股东保存。这条规定有⼀定的参照意义。设为⾸页但是笔者认为,企业清算材料应当交由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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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与企业开业登记及经营情况材料⼀并保存,这样最合适不过:⼀是清算终结后,清算组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及主管部门、开办⼈或者股东会、股东⼤会认可的相关材料,可以⼀并将企业清算材料移交企业登记机关保存;⼆是企业的全部材料统⼀由企业登记机关保存,既能保证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性,⼜⽅便公众查阅;若企业材料由不同的机关保存,则查阅极为不便;三是若将企业清算材料交由主管机关、开办⼈或者股东保存,很不现实。企业注销后,主管机关⼀般没有专门的部门来保存这些材料,开办⼈或者股东则往往各奔东西,甚⾄有的股东为逃避责任,早已不知去向,导致⽆⼈保管企业清算材料。因此,从清算材料保存的妥当性、完整性及查阅的⽅便性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将企业清算材料移交企业登记机关保存,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并移交。g20什么时候召开2022
  五、强调清算主体的侵权责任,保证清算⼯作的公开、公正、及时完成。
  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侵权⼈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有侵权⾏为,且侵权⾏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企业解散后进⾏清算,是清算主体的⼀项法定义务,清算主体必须严格履⾏。清算主体如果不进⾏清算或者逃避清算,考|试/⼤将使企业陷于⽆⼈管理的境地,可能扩⼤企业财产的损失,使本来能够得到清偿的债权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完全清偿,给债权⼈造成更⼤的损失。⼀个现实的情况是,⼀些企业因违法或者为逃避债务故意不参加年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多数已经是⼀个烂摊⼦,清算主体唯恐避之不及,更是不愿承担
滚瓜烂熟清算责任,对债权⼈极为不利,也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定的混乱,影响很坏。
  因此,为督促清算主体及时、公开、公正对企业进⾏清算,应当规定清算主体未在合理期限内进⾏清算或者逃避清算,由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清算中转移财产,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已履⾏清算程序⽽将企业注销的,债权⼈可以向清算主体主张因此产⽣的损失。
  六、企业法⼈清算与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衔接
  企业法⼈清算,是在企业解散后清算主体⾃⾏组织的清算,属普通清算。在企业逾期不清算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公司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这是对公司的强制清算。但对于其他企业,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企业法上的⼀个缺陷。笔者建议其他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该项规定执⾏。
  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公司法第⼀百⼋⼗⼋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民法院。
  2007年6⽉1⽇起实施的新《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也规定,企业法⼈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应当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另外,在执⾏过程中,根据《⼈民法院关于适⽤若⼲问题的意见》第⼆百七⼗六条的规定,以及《⼈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企业法⼈资格的被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财产不⾜清偿全部债务的,根据债权⼈或者债务⼈申请,⼈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破产,进⾏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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