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
教师年度个人述职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江歌遇害案
(三)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税率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参考,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做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五、企业破产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1、审查破产宣告日以前六个月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会计科目的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看是否与财政部关于破产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程序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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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及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足不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六、企业破产清算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一般有参与破产清算或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两项业务,目前办理上述清算审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清算审计委托不规范
有的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审计业务仍由破产企业委托,破产前后审计一竿子到底,这对债权
人是不公平的。依据和解决办法:《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指定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或法院授权的清算组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清算结果或清算报表审计报告应直接对法院负责。若法院没有接管,清算组成立前的审计业务,一般可以由企业或董事会委托。
(二)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有关法规不够完善
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它已有别于原有企业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因为,一
上海游玩个继续经营的企业和一个终止经营破产清算的单位,所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方法、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些方面不再适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会计核算[10]。
依据和解决办法:财政部1997年专门出台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暂行规定》在以下方面需要完善。
1、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分类,具有经营核算特征,而缺少破产清算核算特征。如“为本企业负债抵押财产”、“为外企业担保财产”“、未抵押担保财产”等表述。
2、负债类科目分类也应适应法定清偿项目的需要。如“应付工资”“、应付保险费用”、“应交税金”、“其他有抵押债务”、“其他无抵押债务”等科目应不再适用。
3、清算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内容与会计科目所能收集与反映的内容繁简应当一致,与破产法规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应当明确,以防报表反映的随意性。此外,无论会计科目还是报表项目,力求用词准确,与破产企业性质相宜,如“资产”、“负债”应称为“财产”“、债务”。
4、进入破产程序后,做出债务清偿方案前的实物财产要进行可变现价值评估,评估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价差,实际变现后与评估价又可能出现价差,为有效监控,宜设“财产处理价差损益”科目详细反映。
5、清算中可能有账外财产收回,也会有账内实物财产盘盈盘亏、报废以及清算财产的重组损失、证据不力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败诉损失等,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反映这类损失形成原因、处理情况及责任追究索赔情况,以利“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执行。清算程序
6、清算收入是否完整,有无流失是会计反映与控制及审计监督的重点。如“有担保实物财产变价收入”、“无担保实物财产变价收入”、“清算资产收回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及“其他财产变价收入”等宜单设科目汇集。
当然上述三项内容,《暂行规定》纳入“清算损益”科目核算,反映过于笼统。如果单列收集,月末再汇入“清产损益”科目核算清算损益,则有利于会计控制和审计监督。
(三)关于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应收款项)的审计
首先可将账面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负数进行重新分类,以确定债权债务范围。其次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中同项目合并对冲,因为破产法承认抵销权。如果有债务人的债务申报,就以申报数确认该项应收款。在申报数小于账面额时,若有线索应继续追查;若一时查不清的,则将多出的金额转到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并在报告中披露两种金额及差额。如果债务人没有申报债务,就将这类账面应收款项以破产日为基点,分为账龄在两年以内和两年以上的两组。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发函询证、查入账原始凭证,并将所得资料列表造册,作为审计底稿之用,也作为清算组、律师追讨债权待用。查证结果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以确认数列示应收款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已作为应收款项,但审计期间内无法提供合法的入账单据(如出差借款尚未报销、诉讼费尚无收据入账、货到票未到的预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业务当事人、企业、清算组写书面说明,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费用成本性项目转至利润或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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