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重整必须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破产重整必须要满⾜什么条件
⼀个企业、公司,在⾯临破产倒闭的时候肯定想再挣扎,那到底可不可以继续经营呢?当然可以,只要明确利害关系,在⼈民法院的参与下,进⾏业务重整就好。那么对于重整你们知道什么呢?申请破产重整必须要满⾜什么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破产重整必须要满⾜什么条件
1、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广州约会
企业破产法第⼆条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重整。
清算程序第七条债务⼈有本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制度相互独⽴,⼜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的清算,⽬的在于⽴即进⾏清算,公平分配债务⼈的财产,使债务⼈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企业继续存续,从⽽有能⼒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出资⼈、其他利害关系⼈与债务⼈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本⽂重点探讨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条件。
清算转重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的,⼈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破产之前,债务⼈或者出资额占债务⼈注册资本⼗分之⼀以上的出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的适⽤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
⼀、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道关⼝,现分述如下:
(⼀)⼈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出资⼈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且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已经产⽣、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出资⼈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提出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不能清偿对债权⼈的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的出资⼈⽆权提出对债务⼈进⾏重整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三⼤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三)⼈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出资⼈必须在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尚未进⼊破产程序时。⼈民法院受理债权
小雪节气的诗词⼈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或出资⼈此时已⽆另⾏申请的必要。
(四)⼈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出资⼈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重整申请⼀经法院裁定认可,正在进⾏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在债务⼈不执⾏或不能执⾏重整计划时,⼈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论是债务⼈申请重整还是出资⼈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条件都应当是债务⼈重整必须具有可⾏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性的标准没有规定。
债务⼈重整可⾏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些债务⼈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滥⽤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民法院应当对债务⼈重整是否具有可⾏性进⾏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防⽌不良债务⼈利⽤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利益。
教师节的祝福语大全三、申请主体资格马桶堵了怎么通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不申请的,⼈民法院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指的是有权向⼈民法院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的申请⼈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或者出资额为债务⼈注册资本⼗分之⼀以上的出资⼈。
(⼀)债务⼈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在进⼊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申请对债务⼈进⾏破产清算的,⼈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破产以前,债务⼈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进⾏重整。
(⼆)出资⼈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常重要的。允许债务⼈的出资⼈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第⼀,出资⼈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的积极性,出资⼈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债务企业本⾝更⼤的利益,因⽽具有更强的拯救
饿了么骑手怎么加入企业的动机;第⼆,企业的出资⼈为挽回⾃⼰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作出新的投⼊,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追加资⾦投⼊和改⾰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关重要的作⽤,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企业运⾏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
由上可知,公司破产提出重组要求若要被批准,不仅需要相应程序的完成,更需要股东的⽀持,⽽且需要企业⾃⾝拥有可成长性和可发展性。破产重组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个重要组成成分,对弥补破产制度的不⾜起到了举⾜轻重的作⽤。它可防⽌⼤公司破产,给公司⼀次重获新⽣的机会。以上就是本⽂的全部内容,若需要进⼀步咨询,请咨询店铺⽹站的专业律师。
企业公司进⾏重振能够达到⼀定的效益是不确定的,那么从达到破产的条件到继续经营是有⼀定的路要⾛的,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公司企业能够经营达到⾃⼰的⽬的当然更好。如果您问题⽐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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