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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保险在风险灾害中的优势与功能
荆州中支李永平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人类社会存在至今,自然灾害风险始终是影响巨大的重要风险之一,而我国近年来亦是灾害频发,如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的7.1级特大地震,以及就在今
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的7.0级地震,都给人类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自然灾害风险的成因的复杂性、结果的冲击性、影响的持续性给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对自然灾害这种极端事件的理解有了极大的提高,相应的灾害管理制度也有了根本性的改进,由灾害分布图、建筑标准、政府紧急应对计划和商业保险组成的一整套自然灾害管理制度在有效预防灾害和减少损失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金融业中专职进行风险管理的保险业,其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危害的独特优势在灾害管理中的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已成为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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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在灾害风险方面的优势
不接种新冠疫苗影响出行吗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应急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对于政府财政资源配置也具有明显的效能作用,同时,保险业在巨
灾救助方面也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业在风险防范、预测预警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专业优势,能够及时地对投保对象提供巨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合理的行为建议约束或防范措施,使投保人在制度约束下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鼓励投保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实现对巨灾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2(保险业在风险识别、损失精算评估、风险救助补偿等方面拥
有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三是灾后经济补偿速度快、效用高。例如,在汶川、玉树及雅安地震灾害中,中国人保系统接到灾区分支机构第一时间上报的灾难信息后,迅速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紧急部署到位各个专业应急小组队伍,切实发挥了保险在防损减灾、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保险在风险灾害救助方面具有的优势表明,加强保险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保
险可以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更大的效能,从而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2、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灾害方面的现状
在新中国保险业发展之初,保险业坚持“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
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的指导思想,支持国民经济恢复建设,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改革
开放以来,保险业在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
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经营指导方针,加强防灾防损和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服务,积极参与各类灾害管理,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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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近年来,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频繁发生而且损失越来越严重,每年连续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了世界各国众多的生命伤亡和巨大
的财产损失,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而作为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的最佳手段,保险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职能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统计显示,2012年全世界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600亿美元,保险赔偿为1050亿美元,仅占65%。而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给我国造成
了的经济损失也远远高于保险业赔付金额。
保险业的发展和成熟程度,对经济社会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稳定
至关重要,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的一个象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与此相适应的保险业,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管理,需要一个较为发达和完善的保险业。现实看,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发达国家相比,保险业要承担起在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造成我国保险业在自然灾害管理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
(一)公民和社会的保险意识薄弱
在发达国家,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保险业在保障安全、防灾防损、恢复经济和维护国家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在欧洲,灾害或事故损失的20%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转轨进入市场经济,1959年至1979年国内保险业停办了二十年,国内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都较薄弱,在灾害发生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政府,依赖政府财政的救济支持。自然灾害的有效防范和管理需要政府的帮助,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至关重要的,这是社会安全运行的最后保障。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不排斥政府的作用。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实
行灾害管理的商业化运作,有利于节约成本和管理,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保险的渗透率低。
(二)灾害管理技术水平薄弱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灾害管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与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技术水平薄弱直接相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特别是还没有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客观限制了中国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目前,我国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保险公司对灾害信息的获取渠道相对较少,灾
韩式料理店害发生后的信息共享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很多灾害资料仅涉及到灾害的发生,但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因等就很少涉及,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国外保险业则承担了相当重要的灾害预测、预警及统计分析工作,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年终都发布该年度全球细化的灾害数据及保险赔款,为全球提供了珍贵的灾害数据源。
二是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更注重保费收入的增长,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设有专门风险管理机构,招聘专业人才进行防灾防损的对策研究,最大限度做好损失控制,降低巨额赔付风险。
(三)灾害承保面窄
我国保险业规模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相应地限制了保险业对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的有效管理。据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保险密度为1143.8元,保险深度为2.98%,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国保险尚不发达,保险参与灾害管理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我国,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据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多部委分析,2012年,仅自然灾害带给我国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4185.5亿元。目前我国各类自然
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1998年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
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在2008年的雪灾中,保险赔付近50亿元,只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2008年5·12
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人民币,但保险业合计
支付赔款仅16.6亿元,赔付额占直接经济损失仅约0.2%;201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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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地震,我国灾害保险赔付率也远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四)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了所有风险,保险公司没有参与灾害管理的制度基础,动力不足。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将
其部分社会管理的功能交给了市场,保险公司参与灾害管理的作用才逐渐发挥出来。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保
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影响了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我国目前这种按照商业化模式运作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承保的是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覆盖面窄,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各界对巨灾风险损失的保障需求,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五)低收入阶层得不到保险的保障
在商业保险体制下,享受保障和购买保险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产品,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障,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才能得到补偿。但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为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购买保险,就成为一项十分奢侈的支出。
在广大农村,常年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据统计,建国60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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