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浅析
儿童团歌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逐步完善,内资、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矛盾与需求使得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势在必行。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适时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改革。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公平竞争 税收优惠 反避税 合理性原则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的背景及原则
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的背景是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要求,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各方面条件均已成熟。在这个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了
国际经验,有序地推广开来。这次改革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即新税法与新条例,法律层次得到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制度规定更加科学,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因此也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新税法与新条例实现了“五个统一”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税法与新条例还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优惠政策,即对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以及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新税法与新条例将其公布实施以前十多年来以税收行政法规、财政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形式体现的税收政策提升到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次,体现了新税法的权威性地位,增强了新税法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积极意义
1、关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参照国际通行惯例,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法人税制。新税法取消了原条例“独立经济核算”这个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将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纳税人;同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避免
了重复纳税。这样界定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体现出严密的逻辑性和定义的鲜明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照外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符合新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定义,应履行纳税义务。
2、关于税率:原税法、原条例规定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同时对特殊区域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内资企业实行27%、18%的照顾税率,税率的差异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有很大差距,致使企业苦乐不均,法定税率的严肃性也无从体现。新税法将原来存在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统一规定为25%,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这样大大提高了内资企业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尽可能地减少了税率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充分考虑到了税收公平性和各类企业税收负担承受力,在稳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下,适当提高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意向和规模。我国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也表明了25%的法定税率是合理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增收2393.80亿元,同比增长27.3%,外资企业所得税增长39%,比内资企业所得税增速高出16.2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下调造成的减收影响;2009年企业所得税实
现收入关于执行力的文章12157亿元,下降0.3%,税率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减收影响并不明显,在财政的可承受范围之内;2010年企业所得税保持平稳增长,实现收入12842.7912306密码泄露查询亿元,同比增长11.3%,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8.1个百分点,这是由于工业企业、成品油相关行业、房地产相关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整体效益大幅提高,企业利润平稳增长,带动企业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
3、关于收入和扣除:①在收入方面,新税法和新条例引入并细化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概念,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在应税收入总额中新增了“接受捐赠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使应税收入的具体项目更加广泛和严密;在收入确认时限上明确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了分期确认收入和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和“亏损”的内涵,调整了原税法体系下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政策,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要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样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就不可以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了,将国家明确这两项收入的立法宗旨落到实处。②在扣除方面,新税法和新条例在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构成的框架下,遵循税前扣除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统一规范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例如将原内资、外资企业分别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和据实扣除制度统一规
定为按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也由按计提数比例扣除调整为按发生数比例扣除,体现了实际发生的原则;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由计算复杂的按收入额适用的比例公式简化为统一扣除比例,既简化了工作量,又有利于规范广告费性质的支出;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适当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的12%,扣除比例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会计利润,有利于纳税人正确计算申报,也落实了国家对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鼓励支持政策。对收入和扣除方面的政策调整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公正的宗旨和目标。
4、关于税收优惠:原税法和原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规定内容繁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之间实际税负存在很大差异,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和调节功能,总体来说是以区域性税收优惠为主,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企业“吃饱喝好”,其他地区企业“重负在肩”;外资企业乐哈哈,内资企业皱眉头。新税法和新条例减缩和削弱了税收优惠的地区差距和内外资企业差距,调整为以产业性优惠为主。例如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及环保节能产业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等。这些政策无不彰显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侧重点和大方向,而关于过渡性税收优惠的规定则考虑到了新旧税法的衔接性和经济环境的稳定性。
5、关于反避税:泰国片新税法和新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在近年来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日益严重、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规定了一般反避税、受控外国企业、防范资本弱化和避税地避税等相关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反避税处置权如核定程序和加收利息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提高了防范和控制避税行为的能力,使我国的反避税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三、当前企业所得税政策实践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及建议开办家政公司
1、税前扣除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新条例对“有关”加以明确为直接相关,便于操作,但对“合理”仅解释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并无细化量化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有的支出合理但不合法,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已真实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即发票,仅以收据等自制凭证入账,则税务机关无法直接依据新税法和新条例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理,只能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间接法律法规来处理;有的
支出合法但不合理,例如工资薪金支出,按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实际支出即为合法,但又用合理性条款加以限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无具体细化的合理性标准来衡量此项支出,这就要依赖相关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主观判断能力,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和执法风险过大。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对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做出操作性与实用性较强的具体解释,减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具体量化,以便于操作;同时建议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规范用工管理,税务机关也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威慑不法分子,防范一些企业钻两个部门衔接不善的空子。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及纳税检查:现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 28号)规范了跨省的总机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但该部门规章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就地监管职权很有限,尤其是对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申报是否具有审核职权和检查职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大大弱化了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检查职能。还有十四类尚未纳入中
央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分享范围的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该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内,这些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无明确规定,这是政策体系的漏洞,亟待完善。例如工、农、中、建四大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履行管理职能、发现问题是否有权就地处理,尚无法律法规明确。
建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尽快制订并公布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权和检查职权,尽可能地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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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Z].国税函[2008]159号,200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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