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价成本发〔2010〕8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成本监审质量,省物价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监审处)。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山东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
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政府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五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因素对价格运动波幅影响较大的,应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六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及主要固定资产实地盘点。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
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核定取得成本。
第九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二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上述所称的“同类或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下同)。
第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或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六条  整体盘购的固定资产,依原始计量加改良支出按匀速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核定初始计量。
第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成本监审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采用匀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不得采用加速折旧法。
成本监审采用何种具体折旧方法,以及不同的匀速折旧法对定价成本的影响应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中披露和说明。
第十九条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总值×年折旧率
第二十条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总生产产品数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以及总工作台班等)有明确规定,或能够合理预计的,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在成本监审时不予计提折旧:
(一)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经营者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七)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违背成本监审原则或按照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未充分利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计量,并在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中披漏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设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确定。固定资产因科学技术发展形成技术更新频率加快的,可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中值计算,也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在折旧年限规定的区间内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二十六条 全部或部分机械设备折旧年限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
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并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及年折旧费用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其摊销费用视同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九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
、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涉及以及对照本规范无参照标准的固定资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对其折旧年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参照本规范执行,但不得重复计算,即监审年度内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设备购置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或服务、行政机关收费成本监审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物价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一、工业企业类
地震小口诀4句
序号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通用设备部分
1
机械设备
10-14
2
动力设备
11-18
3
传导设备
15-28
4
运输设备
6-12
5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
电子计算机
怎样合成照片4-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6
工业炉窑
7-13
7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8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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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部分
9
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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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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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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