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限制
购进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的费⽤,也能⼀次性税前扣除啦!从2⽉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这⼀信号后,不少企业财税⼈员便期待着具体政策的落地。
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了政策细节。对此,本⽂提⽰纳税⼈在享受新政策带来的税收红利时,实操中应关注以下三个⽅⾯。生日礼物女朋友
1、重⼤变化:500万元的限制条件没了
12号公告明确,中⼩微企业在2022年1⽉1⽇~2022年12⽉31⽇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定⽐例,⾃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规定,突破了⼀次性税前扣除的器具设备单位价
值“500万元以下”的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来进⾏判断。对于电⼦设备等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税前扣除。其
中,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常见的有飞机、⽕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常见的有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具、家具等;飞机、⽕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则为10年。
例1,甲公司符合中⼩微企业标准,假设其于2022年3⽉购进⼀台电⼦设备并投⼊使⽤,不含税价为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2022年度,甲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额600÷3×9÷12=150(万元);税务上可适⽤⼀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额600万元,纳税调减450万元。如果企业购⼊的是折旧年限为10年的机器设备,那么2022年度,甲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额=600÷10×9÷12=45(万元);税务上可适⽤50%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额为600×50%=300(万元),纳税调减255万元。四六级缺考会影响下一次报考吗
2、适⽤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微企业
能够享受如此重⼤的利好的市场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中⼩微企业。公务员 面试
机械设备折旧年限12号公告提出的中⼩微企业,既不是⼯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中⼩微企业⼝径,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型微利企业概念。具体条件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员2000⼈以下,或年营业收⼊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业:从业
⼈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4亿元以下。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从业⼈数、营业收⼊和资产总额标准,相关主体满⾜其⼀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从业⼈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还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同时,12号公告明确,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例2,⼄公司为信息传输业企业,2022年10⽉初的从业⼈数为1900⼈,资产总额为15亿元;12⽉末,企业从业⼈数为1500⼈,资产总额为16亿元,累计营业收⼊24亿元。在判断是否符合中⼩微企业条件时,⼄公司第4季度的从业⼈数平均值为(1900+1500)÷2=1700(⼈)。假设其前3个季度的从业⼈数季度平均值分别为2050⼈、2150⼈、2050⼈,那么⼄公司全年从业⼈数平均值为(2050+2150+2050+1700)÷4≈1988(⼈),⼩于2000⼈,符合中⼩微企业⼈数规定。在此背景下,⼄公司购⼊设备、器具,可以适⽤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
生菜种植3、适⽤客体:“新购置”的设备和器具
临渊羡鱼下一句12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22年1⽉1⽇~2022年12⽉31⽇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才能享受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适⽤的关键点在于“2022年1⽉1⽇~2022年12⽉31⽇”和“新购置”。
笔者认为,“新购置”⽅⾯,企业可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规定进⾏理解。所谓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建造。政策的具体适⽤,涉及确定购置资产价值和确认购进时点两个问题。
购置资产价值⽅⾯,46号公告第⼀条第⼀款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确定单位价值;⾃⾏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确定单位价值。
确认购进时点⽅⾯,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结算时间确认。
例3,丙公司为⼩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12⽉、2022年2⽉购进⼀台机器设备,均以银⾏存款⽀付,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12⽉31⽇、2022年2⽉10⽇,不含税⾦额均为600万元,折旧年限均为10年。那么,根据现⾏政策,丙公司2021年12⽉购⼊的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据以确认的购⼊时点不满⾜“年内新购置”的条件,不能适⽤50%⼀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22年2⽉购⼊的机器设备,则属于“年内新购置”的范畴,可以适⽤50%⼀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12号公告有⼀条⼗分⼈性化的规定:中⼩微企业可⾃愿选择享受该政策,且在2022年度季(⽉)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也就是说,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经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在12号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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