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二、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五、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税前扣除规定
七、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规定
八、案例解析(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规定)
九、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十、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其中: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事项 | 主要政策内容 | 文件依据 | |
一、概念 |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思想汇报2013年9月二、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机械设备折旧年限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三、计税基础 |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四、折旧的计提方法 |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五、折旧最低年限 |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六、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下) |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018年5月7日发布) | |
政策延期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 《财政税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
七、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500万元以上) |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运动会100米加油稿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季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蓝牙车载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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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例解析(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方式)
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方式
序号 | 固定资产类别 | 最低折旧年限 | 扣除方式 | 说明 |
1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 | |
2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
3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
4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
5 | 电子设备 | 3年 | 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
【案例解析】
某企业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购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一台,价值650万元。该企业可以享受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如下:
依据“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年 度 | 税前扣除金额 | |
第一年 | 2022年(购入当年) | 一次性扣除50%:650×50%=325(万元) |
第二年 | 2023年 | 325÷4=81.25(万元) |
第三年 | 2024年 | 325÷4=81.25(万元) |
第四年 | 2025年 | 325÷4=81.25(万元) |
第五年 | 2026年 | 325÷4=81.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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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十、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其中:固定资产)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平均摊销。
(五)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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