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说明(示例样表)
(一)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古代文化合肥国安旅行社》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和惯例而采用的称谓。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销、销售的主体,就是服务提供者,即提供这项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赞颂老师的名言
《安排》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中的“自然人”就是香港、澳门的永久居民,“法人”就是在香港、澳门根据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的香港公司、澳门公司。
(二)港、澳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标准
港澳服务提供者享受《安排》中的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其为“自然人”的时候,应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其为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或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当其为“法人”的时候,应在香港、澳门根据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在香港、澳门从事了一定年限的实质性商业经营。“法人”注册或登记、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含义为:
1.“法人”必须根据香港、澳门的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
香港“法人”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法律注册或登记设立,取得商业登记证,需要特殊许可的行业,如银行、保险业的公司,还应取得相应的牌照或许可。澳门“法人”则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或其他法律登记,取得商业登记证和有关牌照或许可。
香港、澳门“法人”在注册或登记方面的规定不同,是因为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同。在香港,所有形式的商业实体经商运营都要到商业登记处登记,以公司(Corporation)法人形式登记的还需要到公司注册处注册。而在澳门,所有形式的商业实体只需进行商业登记即可。
《安排》还规定,在香港、澳门登记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等,都不属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这是因为它们不是根据香港、澳门的法律在香港、澳门设立的公司,不是香港、澳门的法人,甚至不是独立的法人或没有在香港、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因而不能享受《安排》的待遇。
2.服务提供者应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停车位标准尺寸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引出了实质性商业经营(Substantive Business Operations)的概念。香港、澳门都是自由港,在香港、澳门注册或登记成立公司比较容易,如果不对实质性商业经营进行量化界定,外国公司很容易在港澳设立空壳公司,利用《安排》进入内地市场,使内地在世贸组织中争取的对国内服务业的保护期失去意义。为此,《安排》规定了确定实质性商业经营的5条标准,具体为:
第一,业务性质和范围的要求。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澳门从事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拟在内地从事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港澳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澳门没有从事过的业务,不能按照《安排》规定的条件在内地申请经营。
第二,经营年限的要求。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应在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前,在香港或者澳门注册登记设立后从事经营3年以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银行、保险领域为5年)。对于外国公司通过收购或兼并方式(即通过买壳)取得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制权一年后,才能申请享受《安排》的待遇。
第三,缴纳税款的要求。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应在香港、澳门依法缴纳利得税(澳门为所得补充税)。通过缴纳经营所得税款体现具有实质性商业经营的行为。
第四,业务场所的要求。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必须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进行经营,其业务场所的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第五,雇佣员工的比例要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澳门雇用的当地员工,应为其在港澳雇佣所有员工的一半以上。
另外,考虑到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安排》中将法律服务部门“法人”的要求单独列出,其6条界定内容是注册设立与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标准在法律领域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安排》中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没有以资本来源、人员国籍等条件为判断标准,而以根据当地法律注册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为判定标准,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这种判定方法没有排除按照港澳法律注册设立、长期在港澳经营、对港澳经济做出贡献的外资公司,鼓励它们继续扩大在港澳和内地的经营活动,继续发挥香港、澳门对内地投资贸易的中介地和平台作用,有利于活跃港澳的经济。与此同时,将不是港、澳法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排除在外,防止外国公司新设或收购本地公司搭车进入内地市场,减少对内地服务市场可能带来的冲击,保证和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二、服务提供者的判定程序你的万水千山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主要由香港或澳门特区主管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判定并出具证明书,再由内地有关审核机关复核。
(一)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认定和出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1.对于自然人身份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认定服务提供者的手续相对简单,即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其中要求是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乡证)或者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对于法人身份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需要先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定声明。两地特区政府对这些材料进行核证确认后出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港澳服务提供者向内地有关政府部门申办投资或提供服务的手续时,应提交特区政府出具的证明书和相关资料。
(1)向特区政府提交的文件资料和法定声明
港澳服务提供者提交文件资料,主要是为了证明其属于港澳法人,满足实质性商业经营的5项要求。具体内容为:
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而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有6项,分别是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商业登记证及其证内资料摘录副本,过去3年(或5年)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过去3年(或5年)利得税申报表及缴税证明书(亏损情况下也要提供)以及证明其雇员中香港本地居民比例达到50%要求的文件等。
对于澳门服务提供者而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有6项,分别是商业及动产证明副本、商业税M/1格式申报书副本、过去3年(或5年)的公司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的证明、过去3年(或5年)所得补充税申报表及缴税证明的副本(亏损情况下也要提供)、证明其雇员中澳门本地居民比例达到50%要求的文件等。
在向港澳特区政府提供上述文件资料时,港澳服务提供者应同时提交法定声明。法定声明是申请取得《安排》中待遇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其负责人就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向特区政府做出的声明。声明是根据香港和澳门的有关法律,以相应的格式和程序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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