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体系研究——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15.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体系研究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吴俊培
人类社会将进入21世纪,我国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方向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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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框架,是指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制度安排。近年来财政制度的重新安排,已使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初见端倪。最能体现公共财政制度特征的是公共预算制度。但我国传统的预算制度是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应予改革。首先要建立公共部门预算。公共部门预算是指按归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所属的事业部门)编制预算,然后汇编成政府预算。其次,要增设社会保障预算。传统体制的社会保障是很不全面的,绝大部分是单位保障,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预算。最后,相对于传统财政制度来说,公共财政有地方分权化的趋势,因此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方公共预算。
根据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我们需要研究如下问题。第一,作为公共预算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体系应该是怎样的?第二,社会保障预算是否要开辟新的税收?第三,地方公共预算要求怎样的地方税体系
财政学就业方向一、作为公共预算收入来源的税收体系改革
公共预算的改革方向是公共部门预算。公共部门是提供公共商品(包括劳务)的部门,这里的“提供”,是指对公共商品的供给或管制。政府公共部门通常直接提供满足公共需求的劳务,如安全、义务教育、道路行走、产权界定、反垄断等。对一些准公共商品或自然垄断商品,未必一定要政府“供给”,可以采取市场经营,政府管制的办法。不论公共部门采取何种方式“提供”,都是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直接成本。这些成本通过税收来提供是最优的选择。
为公共预算提供收入的税收主要有三类税基:(漫威实力排名官方1)商品劳务交易额,即对商品劳务交易全额征税或对商品劳务交易增值额征税。(2)生产要素交易价格,即对地租、利润、利息、工薪等收入征税。(3)财产价格,即对不动产如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税。不论税收来源于何种税基,都是GDP的一部分,都表示一部分GDP让渡给政府支配。建立在这三类税基基
础上的现行税收体系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需求呢?答案是否定的,需要改革。
首先,总税负的设计和分布要激励市场投资。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没有这样的功能。在传统体制下,投资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根本不考虑市场投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由政府和市场共同进行,而且盈利性投资主要由市场机制解决,因此,税收要激励市场投资。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市场投资,总税负大大下降。但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对商品劳务交易额征税的税收改革却总是以维持税负不变为前提的。因此,这类税收几乎已经成为公共预算收入的同义语(根据1998年的决算数,来自这类税基的收入占预算总收入将近80%)。这表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商品劳务交易税的负担相对较重。商品劳务交易类税收是市场投资进入的“壁垒”,类似于关税是进出口的“壁垒”一样。因为这类税收构成市场投资的成本,税负越重,成本越高,投资就越困难。在总税负不变的前提下,这种状况不利于就业,不利于投资,因此也不利于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总量的增加。当前,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压力很重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降低商品劳务交易税的税负。可以这样说,这类税收的税负不下降,整个公共预算税收制度的改革难以有实质性的进展。下面的阐述将进一步证明这一点。
一览众山小的前一句以上分析表明,新一轮税制改革要考虑各类税基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分额的情况,然后考虑各类税基中各种税收的负担分配问题。商品劳务交易类税收的税负有所下降,就为生产要素收入类税收和财产类税收的新一轮改革创造条件
其次,激励市场投资要体现在各种税收的制度安排中。税收要激励投资,因此,对市场投资是不应该征税的。原有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明显失当,取缔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还要考虑具体税种制度安排的投资激励。我国商品劳务交易类税收中的一般税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一般税由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涵盖,因此在该类税收中考虑投资激励的制度安排就产生种种困难。这表明,把商品劳务交易一般税改为一种增值税是新税制的改革方向。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是不考虑市场投资激励的,这被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为了体现投资激励的总原则,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势在必行的。如果一般税只有一种增值税,那么可以在不同的领域采取不同的投资激励方式。例如,为了激励教育投入,就可以对教育消费免征增值税;为了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可以免征药品的增值税等等。
在生产要素收入类税收方面也应该进行投资激励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采取内外不同的两种企业所得税制度,因此贯彻得不彻底、不规范,不利于市场效率的发挥。显然,把内外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改为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度同样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向。如果是这样,那么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应该考虑已征所得税返还的制度安排。
另外,居民购买住房应该看作投资,在税收上应该有相应的住房投资激励。居民购买住房应该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居民用收入购买住房,那么这部分收入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居民出售原有住房,又在另一处重新购买住房,那么出售住房的收入用于了再投资,应该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例如,出售房屋的收入为A元,再购买的支出是B元,如果B-A的差额大于或等于零,那么,B收入的有关税收应该返还;如果B-A的差额小于零,那么只返还相当于B部分的有关税收。这不仅激励了投资,而且有利于人口流动,减少经济结构的调整成本。
在财产类税收方面,应该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遗产税和赠予税通常在公平问题上讨论较多,对投资激励的功能重视不够。如果遗产赠予政府鼓励的领域,如社会公益事业,应该免税,这等于鼓励了投资。另外,遗产税对于减少社会浪费、激励下代人的勤奋努力、改善公司制的制度安排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建立激励投资的税收体制应该考虑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直接成本是指政府在征收税收时的耗费,包括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反偷税、骗税、避税等方面的费用。这取决于政府组织系统的高效节俭和税制本身便于征管的程度。间接成本也分两类,一类是由于税收征管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成本的增加;另一类是税收导致的税收超额成本。企业为了交纳税收,就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在财务会计、纳税登记交纳等方面增加支出。这称之为企业的附属成本。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应该从政府征管成本和企业附属成本两方面同时考虑。税收超额成本是指由于税收导致的市场效率损失。税收制度要考虑市场效率,即尽量不扭曲效率市场发挥功能。税收可以说是对生产者主权和消费者主的一种干预,因此要完全不扭曲效率市场是非常困难的。上面说到的,根据我国国情适当降低商品劳务交易税的税负就有利于效率市场的功能发挥。理论上说明这个问题并不困难,缺乏的是实证支持。这或者是因为原有税制不利于这方面的研究,或者是没有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相关信息。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基础建设,深入研究,为决策提供有效的实证支持。不扭曲效率市场还要考虑政府支出。税收仅仅是满足公共预算的收入手段,如果政府支出不符合效率要求,那么必然会破坏效率市场的功能。税收在这些方面的改革将更深入、更精细、更艰难,成效也将更显著。
二、作为社会保障预算收入来源的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预算的性质和公共预算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预算属于政府转移支付的范畴,解决的不是公共劳务的需求问题,而是贫困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所谓贫困,是指在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收入达不到最低基本消费需求的家庭或成员。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来说,政府通常要划定“贫困线”,即最低基本消费需求线,收入在“线下”的家庭或成员就属于贫困。政府对贫困者要予以资助,至少使其达到贫困线的收入。政府对这类支出的来源,通常由上节讨论的各种税收来解决。换句话说,政府的这类支出和收入来源之间是没有对应关系的。
社会福利的含义较宽,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的范围、条件要根据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不论怎样,福利方面的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而且是政府对家庭或个人消费方面的强制干预。因此,保障交费用感和保障受益之间是有对应关系的,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障应该专款专用。为了使问题简化,这里所讨论的社会保障税是指养老保障而言的。
教师节手抄报模板理论上说,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劳动一生的收入应该能满足其一生的生存需求。但是,
由于人们的偏好不同、人寿不同、家庭负担不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把其一生中劳动期的收入合理地安排一生的,因此需要政府强制保险。这相当于强制储蓄,把劳动期的一部分收入留作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保障之用。当然,各个国家的保障办法不同,但在参保人员中统筹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的作法是较好的选择。
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和使用有以上特点,因此参保人员交纳的保障金究竟是“税”还是“费”的问题,经常引起争议。税收在交纳和受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而费在交纳和受益之间是有对应关系的,因此社会保障金有费的特点。但费是政府公共劳务的消费价格,而税收可以用作转移支付,因此社会保障金又有税的特点。其实“税”和“费”在本质上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政府强制收缴的。在一定条件下,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转化。比如,当前正在进行的把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方案就是明证。当然也有税改费的,比如英国,原先对自来水不收费,自来水成本是被包含在房产税中的,现在则改变了这种方法,自来水要另行缴费。对于社会保障金的征集来说,采取税收形式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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