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看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看法
作者:李晓冉 沈闯
来源:《上海人大》2015年第09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以第三方支付、余额宝、人人贷、众筹等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猛。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5年7月,全国P2P网贷运营平台达2136家,1-7月成交量达825亿元;众筹融资领域,2015年上半年,全国众筹平台达到211家,上半年总筹资金额达46.66亿元;互联网基金销售领域,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5年8月,用户数达1.49亿,其对接的天弘货币基金规模6133亿元。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在丰富投资产品,拓展投资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金融市场注入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互联网金融虽然在交
端午节安康祝福语简短一句话>跳跳鱼易机制和业务技术上有所创新,但并未改变传统金融的核心功能和金融契约的内涵,其面临的风险既包括传统的金融风险,也包括体现互联网特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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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资白居易诗全集>辞旧迎新的励志句子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定义、经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要求以及监管职责分工。虽然《指导意见》初步明确了分类监管的思路,但具体的监管手段和监管体系仍存在较大缺失: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具体表现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也没有国家标准;二是现行金融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具体金融监管机构无法确定可行使权限;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欠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全球化和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较快给监管带来了极大挑战,传统现场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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