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综合所得个税免税收入、费用扣除、减征比例、减免税额这些您都...
【原创】综合所得个税免税收⼊、费⽤扣除、减征⽐例、减免税额这些您都填
对地⽅了吗?
2019年为新个税元年,扣缴单位对综合所得进⾏预扣预缴时扣缴客户端已发⽣改变,2020年3-6⽉⾸次进⾏2019年度综合所得个⼈所得税汇算清缴,个税APP及WEB端上线运⾏,⽹上流传⼀些退税功略,通常是在免税收⼊、费⽤扣除、减征⽐例、减免税额上做⽂章,这些项⽬的填写⽆论是扣缴端还是汇缴端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填写,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那么哪些是合规的免税收⼊,填在什么地⽅?
费⽤扣除包括哪些?“其他扣除”中的“其他”包含哪些内容?
减征⽐例包括哪些,在什么地⽅扣减?
减免税额⼜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填报?
还有⼀些按标准扣除的费⽤,填在什么地⽅?⽐如取得通讯补贴在当地标准限额以内可以据实扣除的,超过限额部分是不能扣除的。如《陕西省地⽅税务局关于个⼈因通讯制度改⾰取得补贴收⼊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通讯补贴征收个⼈所得税公务费⽤税前扣除限额为每⼈
每⽉300元。纳税⼈取得通讯补贴收⼊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这300元要填在什么地⽅?这些都是⽐较困扰扣缴义务⼈和纳税⼈的问题。
综合所得概念的引⼊以及税收法规的繁杂性,决定了新个税法的复杂性,下⾯就以上问题进⾏分类分析,再分扣缴义务⼈扣缴端与个⼈汇缴端两类具体操作进⾏归纳总结,扣缴义务⼈及纳税⼈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以查询,希望对正在进⾏的个⼈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先明确个⼈所得税综合所得计算的公式,明确哪些是税基式减免(即哪些是对收⼊的减免),哪些可以在扣除项⾥扣除,哪些是税额式减免(即直接减税额),从⽽区分不同的免税及扣除项⽬的计算步骤,填表填在什么地⽅。
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的综合所得,以每⼀纳税年度的收⼊额减除费⽤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向居民个⼈⽀付⼯资、薪⾦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在⼀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在本单位截⾄当前⽉份⼯资、薪⾦所得累计收⼊减除累计免税收⼊、累计减除费⽤、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个⼈所得税预扣率表⼀(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累计免税收⼊-累计减除费⽤-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按照5000元/⽉乘以纳税⼈当年截⾄本⽉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份数计算。
结合扣缴申报表及汇缴申报表,可以总结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征⽐例*税率-速算扣除数)- 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额-费⽤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收⼊额=收⼊-费⽤- 免税收⼊
收⼊=所得的总额
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预缴时,每次收⼊不超过4000元的,费⽤为“800”元;每次收⼊4000元以上的,费⽤按收⼊的20%计算。汇缴时,直接按上三项收⼊的20%计算。⾮居民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费⽤按收⼊的20%计算。
以上公式中的免税收⼊、扣除项⽬、减免税额政策、申报填写列表如下:
综合所得优惠项⽬、政策、申报填写⼀览表
优惠项⽬政策依据具体政策申报表填写
不需要计⼊
收⼊总额的
项⽬
1、抗疫补助、奖⾦《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个⼈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0
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临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
的补助和奖⾦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员
的临时性⼯作补助和奖⾦,⽐照执⾏。⼆、单位发给个⼈⽤于预防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品和防护⽤品等实物(不包括现⾦),不计
⼊⼯资、薪⾦收⼊,免征个⼈所得税。三、本公告⾃2020年1⽉1⽇起施
⾏,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总局12366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0-02-27
1.对参加疫情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
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所得税。这种个⼈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
资料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
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作补助
和奖⾦,免征个⼈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标升学宴主持词
准。
考虑到⽬前相关⼈员正在疫情防治⼀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
切实减轻有关⼈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员取得的临时性⼯作补助和
奖⾦享受免征个⼈所得税优惠时,⽀付单位⽆需申报,仅将发放⼈员名单及
⾦额留存备查即可。
2.个⼈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所得税,
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正在疫情防治
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限度减轻医务⼈员、防疫⼯
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员取得的临时性⼯作补助及奖⾦,单位免于办
理申报,仅需将⽀付⼈员名单及⾦额留存备查即可。
不需要申报
填写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基本
2、单位缴纳的四险⼀⾦务总局关于基本
养⽼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住房公积
⾦有关个⼈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
个税app怎么退税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缴费⽐例
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
⼈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民
银⾏关于住房公积⾦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管[2005]5号)
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分别在不超过职⼯本⼈上⼀年度⽉平均⼯资12%的
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允许在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不需要申报
填写
3、独⽣⼦⼥补贴、托⼉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
⼈所得税若⼲问
题的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
【1994】089
金丝熊图片号)
下列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本⼈⼯资,薪⾦
所得项⽬的收⼊,不征税:
1.独⽣⼦⼥补贴;
2.执⾏公务员⼯资制度未纳⼊基本⼯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品补贴;
3.托⼉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需要申报
填写
4、远洋船员收⼊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远洋船员
个⼈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7号)
⼀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资薪⾦
收⼊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可以在收⼊
中直接按
50%计⼊,
也可以全额
计⼊,50%
计⼊免税收
5、⽣育津贴、补贴《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育
津贴和⽣育医疗
费有关个⼈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8〕8号)
⽣育妇⼥按照县级以上⼈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育保险办法,取
得的⽣育津贴、⽣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
⼈所得税。
收⼊额中如
果包含⽣育
津贴,填收
⼊-免税收
⼊,
收⼊额中如
果不包含⽣
育津贴,收
和-免税收⼊
⾥也⽆需填
6、⼯伤保险待遇《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
伤职⼯取得的⼯
neither的用法
伤保险待遇有关
个⼈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
[2012]40号)
⼀、对⼯伤职⼯及其近亲属按照《⼯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
定取得的⼯伤保险待遇,免征个⼈所得税。
⼆、本通知第⼀条所称的⼯伤保险待遇,包括⼯伤职⼯按照《⼯伤保险条
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次
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伤医疗待遇、住院伙⾷补助
费、外地就医交通⾷宿费⽤、⼯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活护理费
等,以及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等。
三、本通知⾃2011年1⽉1⽇起执⾏。
不需要申报
填写
7、科技⼈员《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有关个⼈
⼀、科研机构、⾼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例等股权形式给
不需要申报
7、科技⼈员股权奖励果转化有关个⼈
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
[1999]125号)
⼀、科研机构、⾼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例等股权形式给
予科技⼈员个⼈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后取消审核),暂不征收个
⼈所得税。
不需要申报
填写
免税收⼊1、稿酬所得
的收⼊额减计的30%部分《个⼈所得税
法》
第六条第⼆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以收⼊减除百
分之⼆⼗的费⽤后的余额为收⼊额。稿酬所得的收⼊额减按百分之七⼗计
算。
收⼊-免税收
2、其他法定减免
(1)按照国
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个⼈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
第⼗条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
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津贴,以及国务
院规定免予缴纳个⼈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收⼊-免税收
(2)福利费、抚恤⾦、救济⾦《个⼈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
第⼗⼀条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
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所称救济⾦,是指各级⼈民政府民政部门⽀
付给个⼈的⽣活困难补助费。
收⼊-免税收
(3)军⼈的转业费、复员费《个⼈所得税
法》
收⼊-免税收
项羽与刘邦
(4)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部、
职⼯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资、离休⼯资、离休⽣活补助费《个⼈所得税
法》
不包括退休再任职取得的收⼊。
收⼊-免税收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
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员的所得《个⼈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
第⼗⼆条 个⼈所得税法第四条第⼀款第⼋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
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员的所得,是指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领事特权
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收⼊-免税收
3、其他免税收⼊
(1)取得代《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
⼈所得税若⼲政⼆、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扣代缴税款⼿续费免个⼈所得税⼈所得税若⼲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4]020号)规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五)个⼈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续费。
收⼊-免税收
(2)外籍个⼈津补贴《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个⼈所得
税法修改后有关
优惠政策衔接问
题的通知》(财
税〔2018〕164
号)
七、关于外籍个⼈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19年1⽉1⽇⾄2021年12⽉31⽇期间,外籍个⼈符合居民个⼈条件
的,可以选择享受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所得税执⾏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
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训练费、⼦⼥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
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经选择,在⼀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022年1⽉1⽇起,外籍个⼈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训练费、⼦
⼥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收⼊-免税收
(3)科技⼈员现⾦奖励财税[2018]5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
⼈员取得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
奖励有关个⼈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
⼀、依法批准设⽴的⾮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等学校(以下简称⾮营利性
科研机构和⾼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
务科技成果转化收⼊中给予科技⼈员的现⾦奖励,可减按50%计⼊科技⼈员
当⽉“⼯资、薪⾦所得”,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收⼊-免税收
⼊(50%部
分)
巴博斯和奔驰
(4)⾼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薪所得《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
所得税若⼲政策
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
第020号⽂件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级专家
(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
的⼯资、薪⾦所得,视同退休⼯资、离休⼯资
收⼊-免税收
扣除类减免
1、专项扣除《个⼈所得税
法》(个⼈负担并缴纳的“三险⼀⾦”)=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住房公积⾦
减除填写-专
项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个⼈所得税
法》
⼦⼥教育、赡养⽼⼈、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继续教育、⼤病医疗
(仅汇缴时计⼊)
减除填写-专
项附加扣除
3、其他扣除《个⼈所得税
法》年⾦(包括企业年⾦、职业年⾦)+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保险+其他扣除
项⽬
减除填写-其
他扣除
58号第⼆条“关于个⼈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征税问题”规定:个⼈因
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
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按⽉发放的,
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分解到所属⽉份
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公务费⽤的扣除标
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
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税务局关于个⼈因公务⽤车制度改⾰取得的
补贴收⼊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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