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蔡卫华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6期
作者:蔡卫华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6期
2017要是.......就造句一年级>六朵玫瑰代表什么年4月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资源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将《不动产登记法》列入了调研类的立法项目。笔者认为,开展《不动产登记法》立法非常有必要,目前也具有可行性。铁路专业好就业吗>车库出租协议
一、关于必要性
青团子的青汁用什么做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依据只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样一个暂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不动产基本上是每个民事主体最重要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涉及每个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益。这样一项涉及千家万户重大民事权利的工作,由《条例》这样一个暂行的国务院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显然是难以担负重任的,更何况目前《条例》与众多法律中有关登记的表述不一致。
谈判方案
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中有些条文规定不一致。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是《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八部法律中有关分散登记的规定却没有修改。当实践中遇到问题时,《条例》的很多规定与上述八部法律规定不一致,到底适用《条例》还是相应的法律?从法律位阶上来说,《条例》肯定是低于这八部法律的,因此,要化解目前《条例》与众多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尴尬局面,要么尽快修改这八部法律中有关登记的条文,要么抓紧起草出台《不动产登记法》。
二是《条例》中某些条文与《物权法》的规定也不一致。比如关于登记的主体,《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可见,登记主体是登记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再是地方人民政府。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除房屋权利直接由部门登记发证外,其他不动产权利基本上都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登记发证,登记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物
权法》虽然规定了统一登记制度,但是对登记的主体却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如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其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表述为“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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