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广信、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解方程的方法优秀教师演讲稿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1)鲁02行终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
【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
儿童节祝福语简短一句话【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褚广信;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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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褚广信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高飞
【当事人-个人】褚广信李高飞
【当事人-公司】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
灰原哀出现的集数【代理律师/律所】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坚夫
【代理律所】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褚广信;李高飞
【被告】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观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查封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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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本案中,褚广信与李X满之间订立
的《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李高飞作为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向被上诉人申请更正登记,具有主体资格。在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已经丧失,即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启动更正程序,出具《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并依法向上诉人褚广信进行了送达,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褚广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褚广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05:34
褚广信、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2行终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广信。
委托代理人褚慧。
委托代理人李可续,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吕克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钧,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高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褚广信因诉被上诉人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审第三人李高飞申请撤销不动产变更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行初105号行政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褚广信委托代理人褚慧、李可续,被上诉人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吕克勤及委托代理人张钧、于坚夫,原审第三人李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高飞与褚慧系夫妻关系,褚广信与褚慧系父女关系,李X满、具X喜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12日,李高飞和案外人孙X财出资,以褚慧(乙方)的名义与李X满、具X喜(甲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高飞于当月16日,向具X喜华夏银行账户转账53.3万元购房款,剩余购房款李高飞通过现金向李X满、具X喜夫妇支付完毕。
2018年11月7日,李X满向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并申请公告,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作出西不动产声明[2018]xx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载明:“李X满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莱西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X户的《房地产权证》遗失,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5日,莱西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持李X满委托公证书与褚广信订立了涉案房屋《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当月19日,褚广信持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涉案房屋原房地产权证书到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至此涉案房屋登记在褚广信名下。
2018年12月21日,李高飞作为原告将褚慧、褚广信、李X满、具X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X满、具X喜与褚广信之间的网签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285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判决褚广信与李X满之间订立的《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褚慧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鲁02民终56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20日,李高飞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变更莱西市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X户房产的权利登记。2020年7月24日,被告依法作出《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内容为:“褚广信:根据莱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285民初7847号判决:褚广信与李X满签订的《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
构将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更正内容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285民初7847号判决:褚广信与李X满签订的《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褚广信需到莱西市不动产厅(路)将莱西市单元XXX户的房屋权利人更正为李X满。”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上述通知书。褚广信不服该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告作为主管部门,具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职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李高飞作为涉案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被告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的《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涉案《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后依法向原告进行了送达,程序正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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