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金伍诉被上诉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及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肖金伍诉被上诉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及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规划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辉屈中亚王焕江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小米辣【审理法官】曾辉屈中亚王焕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肖金伍;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桐生  社保卡看病
【当事人】肖金伍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桐生 
【当事人-个人】肖金伍曾桐生 
【当事人-公司】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朱紫荣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紫荣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紫荣郑安陵 
【代理律所】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最动心的情话句子行终字 
【原告】肖金伍;曾桐生 
【被告】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黑社会老大电视剧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保全证据质证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本案中,肖金伍从他人处受让涉案土地和房屋后,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在此情况下,永州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的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明显对肖金伍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肖金伍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涉案房屋也已经被拆除,若肖金伍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征地行为、拆除房屋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另行寻求救济。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肖金伍上诉提出的一审法院剥夺其辩护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肖金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符合法定程序,驳回肖金伍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清明小长假第1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3:34:5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肖金伍系东安县耀祥中学教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称其于2006年11月10日从曾宪平处购得一宗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高塘村原房主李芳成的宅基地及建成的房屋。因永州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对肖金伍送达一份《房屋拆迁的通知》,拟拆迁其购得的上述宅基地及建成的房屋。肖金伍未与永州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遂申请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天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证处作出了(2009)永冷证字第566号《公证书》。    2013年11月2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永冷执字第3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将被执行人李芳成所购买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高塘村的宅基地510平方米及居住房屋初始登记后作价16.25万元过户给第三人申请人肖金伍……"因涉案房屋土地已于2006年被征收了,因此无法办理初始登记,所以肖金伍也无法办理房屋及宅基地过户手续。2019年4月29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曾桐生原购地位于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侧(原东陵路),批准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因冷水滩区梧桐路建设占用了该土地,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为曾桐生将土地置换至冷水滩区珍珠商贸城安置小区,并于2019年4月28日为曾桐生颁发建规[地]字第永分局[2019]00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9年5月17日为曾桐生颁发湘(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7682号《不动产权证》。肖金伍知晓后,认为根据(2002)永冷执字第304-2号执行裁定书,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高塘村的宅基地510平方米及居住房屋属原告所有,湘(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7682号《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土地与肖金伍宅基地重叠,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7682号《不动产权证》及建规[地]字第永分局[2019]003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属于违法颁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肖金伍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肖金伍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肖金伍主张的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且肖金伍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取得了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登记,所以该涉案土地的登记行为及相关行政许可行为均与肖金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肖金伍无对涉案土地的登记行为及相关的行政
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征收过程中,无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且已被强制交出土地,被征收人若对补偿安置不服,应当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或请求作出补偿决定诉讼;若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也可以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肖金伍若认为征收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或者受到侵害,可依法就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综上,肖金伍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肖金伍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肖金伍上诉称,1.一审法院通知了开庭时间,待当事人到齐后,又径行决定不开庭,剥夺了肖金伍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权,明显违法。2.肖金伍、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桐生均是适格主体,(2009)永冷证字第566号公证书及(2002)永冷执字304-2号执行裁定书明确涉案房产归肖金伍所有,显然肖金伍与涉案土地、房产有利害关系。3.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公章使用时间和文件名称错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经开庭审理质证,存在纵容犯罪的可能。综上,肖金伍经合法程序确定所有权的房产,未经合法的征地手续,只是通过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盖公章登记在曾桐生名下并直
接予以摧毁,与强盗抢劫无异,故请求二审法院主持正义,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生。 
上诉人肖金伍诉被上诉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及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11行终1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紫荣,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良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声,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陵,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曾桐生(曾用名曾同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金伍因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及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行初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肖金伍系东安县耀祥中学教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称其于2006年11月10日从曾宪平处购得一宗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高塘村原房主李芳成的宅基地及建成的房屋。因永州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对肖金伍送达一份《房屋拆迁的通知》,拟拆迁其购得的上述宅基地及建成的房屋。肖金伍未与永州火车站新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冷水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遂申请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天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证处作出了(2009)永冷证字第566号《公证书》。
     2013年11月29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永冷执字第3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将被执行人李芳成所购买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高塘村的宅基地510平方米及居住房屋初始登记后作价16.25万元过户给第三人申请人肖金伍……"因涉案房屋土地已于2006年被征收了,因此无法办理初始登记,所以肖金伍也无法办理房屋及宅基地过户手续。2019年4月29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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