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梅、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玉梅、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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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桂06行终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韦武斌凌旭芳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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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玉梅;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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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 
【代理律师/律所】梁海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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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梁海忠 
【代理律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服装管理软件【原告】黄玉梅 
【被告】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 
【本院观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本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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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条例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查验、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予登记的情形等作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根据黄艺刚、施永叶的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押合同以及抵押财产额等材料和事项,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进行审查查验,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并且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抵押登记,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依法审慎审查的义务,颁发的第0001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黄艺刚与施永叶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认定。上诉人应待上述借贷关系和《房屋抵押合同》被依法认定不成立或者无效后,再行请求撤销该《不动产登记证明》。本案中,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黄艺刚、施永叶仍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属于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亦应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综上,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黄艺刚、施永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颁发第0001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既有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黄玉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玉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0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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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桂06行终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玉梅。
     委托代理人黄喜,上思县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日高,上思县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
     法定代表人何能慧,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海忠,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黄艺刚。
     一审第三人施永叶。
     一审第三人黄炳晏。
     黄玉梅因诉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20)桂0621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黄玉梅与施永叶、黄炳晏的民间借贷纠纷经一审、二审,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桂06民终120号民事判决,判决施永叶、黄炳晏偿还黄玉梅借款本金1208230元及支付利息。因施永叶、黄炳晏未履行生效判决,黄玉梅申请上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依法查封施永叶、黄炳晏名下车辆、房产,于2019年7月25日、11月11日先后以(2019)桂0621执369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查封和拍卖、变卖施永叶名下位于上思县(即本案被诉不动产登记证明涉案房屋,以下简称龙江半岛花园1103号房),并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2019)桂0621执369号之四执行裁定,解封对该房产的查封,该房产
归买受人黄艺声所有。在此期间,施永叶与黄艺刚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约定甲方施永叶向乙方黄艺刚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用于其购置房屋的装修,乙方分别于2018年2月5日、3月4日各出借10万元总共出借20万元,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收据的确认书。借款期限:甲方保证从2018年2月5日起至2038年2月6日止,按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保证条款:甲方用其名下的龙江半岛花园11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xxx,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作为抵押,甲方到期不能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品。经甲乙双方商定协议,均认可该套房产估价值60万,直到甲方如数归还乙方借款本息,抵押权才结束。2019年7月24日,黄艺刚、施永叶申请该不动产抵押登记,上思县不动产登记局于同日向黄艺刚颁发桂(2019)上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第00014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对申请登记的本证明所列不动产权利或登记事项,准予登记。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黄艺刚,义务人为施永叶,坐落为龙江半岛花园1103号房,不动产单元号为450621100013GB00246F00040298。其他项中记载产权证书号为桂(2019)上思县不动产权证第0001067号,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0万元,债权起止时间为2018年2月5日起2038年02月6日止。黄玉梅不服颁发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于2020年1月8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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