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巩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巩政〔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巩政〔2018〕19号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维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处理办法,切实把人民众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稳定连续,方便众。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包括统一登记前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依法依规,提高效率。遵循依法登记的原则,不得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开发建设单位存在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等行为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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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理范围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等建(构)筑物,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经审核,凡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房屋质量合格、房屋产权来源清晰的,均属本意见处理的范围。凡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经认定影响城市规划的、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均不属于本意见处理的范围。
  三、申请主体
  (一)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 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镇(街道)牵头,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被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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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四、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问题处理童佳倩和刘易阳
  1. 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权籍调查并按照权籍调查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
water的过去式  2. 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籍调查后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二)房屋和土地已经分别登记的问题处理
  1. 房屋所在楼幢超越边界的宗地为同一权利人,房屋已经办理过初始登记的,可以办理首次转移登记。登记时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
  2. 房屋已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但越界超占、占压其他权利人土地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占压其他权利人土地,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利人有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论文引用怎么标注[1]  (2)占压其他权利人土地,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利人无合同约定的,可由土地权利人出具知悉权利被侵占并同意维持现状的说明。
  (3)被占压土地的权利人被注销且无承继单位,房屋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的,按照“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原则登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前述相关要求确认土地权属后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登记时按房屋未越界部分所在宗地落宗。越界超占土地若属占压道路、绿地、河道、高压走廊情况,已经过规划部门规划核实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以房屋未越界部分落宗。无规划部门核实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意见办理。
  (4)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不动产权利主体进行登记。
  (三)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问题处理
  1. 用地手续及相关税费齐全但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权利主体登记不动产权利。
  2. 有用地手续但因未缴纳相关税费而未进行土地登记的,由职能部门追缴相关税费,但不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动产登记。
  3. 土地无任何手续的,按照前述相关要求确认土地权属,由职能部门追缴相关税费。
  4.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权籍调查费用进行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或安排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拨款申请预拨部分权籍调查费用,待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据实结算。
  五、规划和建设手续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已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权利人依法处理,并未明确要求拆除等强制性整改措施的,按照现状办理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未经执法部门处理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中考分数查询  (二)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施行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再进行规划核实。2010年12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规划核实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2014年10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已经竣工验收,但因历史原因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2014年10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土地和规划手续,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因历史原因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
  建设单位组织五大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建设单位提交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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