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桂09行终117号 
开办家政公司【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忠梁文全林慧琪 
【审理法官】庞忠梁文全林慧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 
【当事人】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 
【当事人-公司】wifi信号增强器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 
【代理律师/律所】吴秀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梁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秀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梁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秀明梁标陈锐 
【代理律所】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 
日日顺物流怎么样【被告】北流市不动产登记局 
【本院观点】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北流不动产登记局具有颁发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本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纹密码锁【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北流不动产登记局具有颁发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的职权。本案涉案四宗土地已由北流市人民政府根据农地入市的有关规定批准转为建设用地,该四宗土地原属长塘村11组长期使用的土地,土
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址清楚,有长塘村11组所在地的长塘村民委员会及塘岸镇人民政府共同盖章出具证明证实。北流不动产登记局依据长塘村11组的申请,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实地勘测、公告等程序,向长塘村11组颁发涉案四本不动产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长塘村12组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长塘村12组上诉主张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登记范围内的土地属其所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此事实主张。对于上诉人长塘12组以检索不到涉案四本不动产证而质疑此证的真实性问题。被上诉人已提供了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的登记档案材料(包括申请表、审批表、土地权属证明及演变报告、审核结果公告及证明、市政府批复、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证明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真实存在,考虑到检索查询结果受检索条件、方式、时效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查询结果未显示并不等同于无此四本不动产证档案,即不能根据查询结果未显示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的事实来否定此不动产证的真实性。对于涉案四宗地的登记审核结果,北流国土资源局在北流塘岸××××村民委员会大门处已张贴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间,无人对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登记事项提异议。上诉人主张涉案四本不动产证未经公告,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北流不动产登记局向长塘村11组颁发涉案四本不动产证的土地权
属来源清楚,颁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不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十大的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流市塘岸镇长塘村十二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13: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0日,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2017年第一批次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建新区用地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批复》(北政函〔2017〕305号),同意将位于大坡外镇新安村、新荣镇毓山村、隆盛镇中和村、北流镇潮塘村、塘岸镇塘岸村、塘岸××××村和新丰镇新丰村的集体农用地土地面积共51.36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把建设用地1.3032公顷,未利用地0.6845公顷,共53.3489公顷土地作为北流2017年第一批次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建新区用地项目用地(挂钩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整治复垦区一期)。
该批次用地中,地块号BJ[2016]某某A、B宗地坐落在塘岸××××村,面积77438平方米。2017年11月1日,长塘村11组就地块号BJ[2016]105、106号A、B宗地提出4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登记发证的申请》,申请对坐落在北流塘岸××××村11组,用地面积分别为36052、9927、10402、21757平方米的4宗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2017年11月4日北流国土资源局在北流塘岸××××村民委员会大门处张贴4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公告四宗地的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异议。2017年12月,北流不动产登记局向长塘村11组颁发桂(2017)北流不动产权第0002679号、桂(2017)北流不动产权第0002680号、桂(2017)北流不动产权第0002681号、桂(2017)北流不动产权第0002682号不动产权证。2019年7月2日,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北流市人民政府驳回权属调处申请裁定书》,查明申请人(原告)主张权属的石灰窑岭、塘屋岭已经北流不动产登记局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长塘村11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xxx,裁定驳回申请人(原告)提出的确权申请。另,涉案的四本不动产证登记范围内的土地经上市交易,全部由广西北流和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竞得并已办理变更登记,涉案的四本不动产证已缴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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