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补偿费,按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每⽉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于⿎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些权利。
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市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审批宅基地。
呆第⼗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货币补偿的,拆迁⼈应当向被拆迁⼈⽀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房屋安置或者另⾏审批宅基地。
第⼗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与被拆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住房安置被拆迁⼈的除外。怎样删除全部朋友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家庭⼈⼝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的,可以参照本条第⼆款的规定执⾏。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地利⽤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地和规划许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地管理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另⾏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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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拆迁⼈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
第⼗⼋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民政府根据《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地管理若⼲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
第⼗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积,以证标明的⾯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积认定。
本办法施⾏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件,但确由被拆迁⼈长期⾃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民政
锄禾日当午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民政府批准后执⾏;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民政府批准后执⾏。
本办法施⾏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件的,拆迁房屋
时不予认定。
第⼆⼗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应当按照区、县⼈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案确定以另⾏审批宅基地的⽅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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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宅基地内⾃有房屋从事⽣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商的,拆迁⼈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
⼈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拆迁⼈应当向被拆迁⼈⽀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房管局责令停⽌拆迁⾏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六条
什么是权证
市和区、县国⼟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件后不履⾏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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