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涪府发〔2008〕138号
渝文备[2009]16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涪府发〔2008138什么时候父亲节2020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年级语文教学工作计划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戚薇演的电视剧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亩;二类地区13000/亩;三类地区12000/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木瓜的作用与功效与作用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3.经济林木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计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上实际的经济林木数量,按照附表4笔记本不能无线上网规定的标准,计算分配到户;如有结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安排使用。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认定依据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新建房屋未
及时取得农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为依据。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核定
被征地拆迁农房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对有合法依据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清理测量面积为准。房屋面积测量统一按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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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安置对象
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增购自然间对象:(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区城镇户口,且在他处无住房,长期(两年以上)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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