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大沙街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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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E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
梦见朋友跳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街***********,住所地********街姬堂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人员。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街***********(以下简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征地青苗补偿费411649元[72000元每亩×(5445.12平米÷666.67)×70%];2.本案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与****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以北(土名:大山氹),面积为23517.1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原告使用,**为园林花卉种植。租赁期限为12年,从**********至**********止,其中免租期2个月,该土地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为5.5元,每月全部租金共计为129344.05元。****向****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征收征用全部租赁土地时,对于征地补偿的土地费用全部归****所有,属****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以及水、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的专项补偿,****占此项补偿款的30%,****占70%,征收征用部分租赁土地时,被征用部分的补偿款按照征收征用全部租赁土地的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在承租土地上按照约定使用土地,投资青苗树木、水、电、**等基础设施,且按时向****转账支付每月租金。之后,*****重点项目推进中心征用上述地块
面积中的部分土地(征用面积为5445.12平方米,合计为8.1676亩),作新材料产业园园区三路市政**及配套工程项目使用。原被告双方于**********4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4月1日起,双方按**********签订原合同的面积减去本次征地面积后的面积18071.98平方米(23517.10平方米-5445.12平方米)计算租金(变更后租金为99395.89元),原合同其余条款均不变。****已按照72000元/亩的标准收取*****重点项目推进中心支付的青苗补偿款,****多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主张青苗补偿费的70%,即411649元,但****一直拖延推诿,不予理会。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提出起诉,望**判如所请。
****辩称,一、****未在本次征收的土地上(5445.1164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地块”)投资种植青苗,其诉请没有合同以及法律**应当予以驳回:
(一)****未在案涉地块上投资种植青苗的事实明确,主要**如下:
1.从案涉地块的评估明细表来看,案涉地块为停车场地块,地上是一片空地,还有碎石渣;2.根据**********发布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19】14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在对案涉地块进行补偿之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经组织有关征收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案涉地块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也已经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如果****在案涉地块上有投资种植园林花卉,在调查时有关部门就应当会发现,调查后有关单位也会进行评估,但评估明细表中却没有对青苗补偿这一项的评估情况。反而是****提供的案涉地块评估明细表已经清楚表明案涉地块作为停车场,只有空地和碎石渣,没有任何青苗;3.征地前,社区领导曾经去案涉地块现场查看,现场图片也显示案涉地块只有铺满碎石渣的空地,没有任何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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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诉请没有合同以及法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杜鹃的诗句****已经违背了双方于**********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关于土地依法用于园林花卉种植的约定,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属乙方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以及水、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的专项补偿,甲方占此项补偿款的30%、乙方占70%”之约定,****主张青苗的专项补偿没有合同**。根据《**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规***********)(以下简称“试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以土
地面积(亩)为计算单位,按照本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以及附件2之规定,如果****确实在案涉地块上种植园林花卉,征收人会按照附件2的标准对种植物进行专项补偿,本案中,由于****未在案涉地块上种植,所以征收人并未对案涉地块进行青苗专项补偿,****也无权向****主张青苗专项补偿。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涉案地块的**,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不仅有权不给予****任何补偿,还有权追究****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第六条第5项、第8项的约定,****擅自改变案涉地块**、非法填土、违法在案涉地块上搭建构筑物,****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士地,同时****在租赁地块上所盖的建(构)筑物、青苗果树及固定资产归****所有,****不予任何补偿。从评估明细表来看,案涉地块碎石渣评估总价为32670.7元,停车场停产停业损失为130682.79元,两者合计163353.49元。由于****擅自改变案涉地块**,按照合同约定,该163353.49元应当全部归****所有,此外,****还有权追究****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支付****补偿款153552.28元,其中包含停车场全部经营损失130682.79元以及碎石渣70%的补偿款22869.49元,****法定代表人***在收款人处签名确认,**********,****通过************向****转账153552.28元。但没想到****竟然无视自己未在案涉地块上种植园林花
卉,已经构成违约的事实,向****提出专项青苗补偿费的主张,其主张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实属无理。虽然****将不属于****的补偿款已经支付给****,但仍有权利追究****有关违约及赔偿责任,并追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征收人向****支付的补偿款属于土地综合补偿款,不含专项的青苗补偿费,该补偿款与土地上是否存在种植物并没有任何关联,属于****所有,****无权主张。如前所述,本案中,征收人通过调查评估,已经清楚地知道案涉地块用作了停车场,只有空地和碎石渣,没有种植任何青苗的情况下,依照《******临港片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按46.5万元/亩的土地综合补偿标准补偿给****,其中包含青苗补偿费(含一般附着物补偿费)7.2万元/亩。该补偿款无论案涉地块上有无青苗以及其他一般附着物,对于****来说是征收人一定会补偿的,因此,并非****所主张的征收人给予****的针对涉案地块上的专项青苗补偿费。该补偿款是征收土地综合补偿的一部分,与****所谓的专项青苗补偿费并无关联。综上所述,****违反合同约定的案涉地块园林花卉种植的**,擅自将案涉地块用作停车场,其提出的诉请没有任何合同以及法律**,并且****已经构成违约,其也无权向****主张任何补偿,反而是****有权追究****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并有权追回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同时,本案****也并未收到征收人支付的专项青苗补偿款,恳请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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