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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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背景下,受移植和效率两方面作用,各国反避税措施具有趋同倾向。美国近20多年来在反避税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其创制的避税信息披露制度和经济实质原则两大反避税“武器”,为许多国家 所借鉴。本文结合美国反避税的两个阶段具体实践,具体分析了美国反避税立法机制、行政管理与司法应对方面的主要经验及其成因。
一、 反避税立法:美国“由下而上”的协商立法机制
世界第八大奇迹1.完善税制、整体优化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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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卡怎么办    纳税人寻求避税的理由之一,是客观上存在着税收制度性诱因,包括税负过重、税制不统一等。为此,在个人避税时期,美国国会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包括取消部分税收优惠项目、采用最低税收制度、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优化制度等。针对纳税人滥用税法典减税,国会也曾经考虑取消全部税收优惠,但鉴于以下两方面原因,说明该方案事实上不具有可行性:其一是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将会限制税法典其他财政目的(如诱致性政策)的实现;其二是事实上很难实现,技术上也不可能设计出能精确测量收入的税制,即使能够设计出,也会产生很大的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税收效率原则不符。
    在公司避税盛行时期,有人曾建议进行根本性的税制改革, 以新税收体系取代旧税收体系,比如用比例税率取代累进税率、建立消费型税收(如销售税、增值税)取代所得税。1992年,为消除个人、公司两层级税收制度引起的经济差异,财政部也就统一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制度提交报告。然而,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之后,公司避税盛行的事实证明,在任何税收制度下,公司 及其股东都有最小化税收负担的动机和兴趣。理论分析表明,即使在根本改革和统一税制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会依据新税收制度,决定其税基、税负,换言之,税制优化并不能杜绝避税。结果, 美国国会决定选择一条有限的道路:即,专注于避税征兆的披露而不是根治其病因。因而,逐步制定、完善避税信息披露程序。
2.制定特别反避税规则
    税法典的瑕疵最终将被联邦税务局、财政部或税法起草委员会发现并更正。当瑕疵被发现时,美国国会和财政部通过修订法规或以新制度取代,来确保仅按国会意图适用法律,即采用特别反避税规则(SAAR ),就税收交易类别予以精确识别,并就其税收结果进行明确的规定。通常特别反避税规则(SAAR)倾向于事 后规制,即针对特定已发生的避税交易,在事后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由国会对不可接受的交易逐个地作出法律规定。《国内
收入法典》和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大量针对避税交易的个别规定。尤其是针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避税的特别条款,为许多国家学习借鉴。因为针对个别交易的立法规制方式,不可能识别所有或大多数现行的或将来的规避交易,达不到完全阻隔规避交易发生的目的, 而且这种立法规制方式使得税收法典更加复杂,所以,近年来,每当避税得不到遏制之时,要求国会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呼声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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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主要由立法机构“由上而下”的建构主义立法,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学者、专家和律师的参与,可以认为是一个被来自下层民众的意见所影响的“开放的”、“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机制。这种制度生成机制不仅有利于达成合意的制度方案,也有助于制度的有效实施。作为法律的实际操作者,税务律师机构在美国反避税制度化进程中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例行报告和国会陈述中,税务律师代表多次谴责避税,并提交议案要求政府加强抗击能力,以及相关制度完善建议案。然而,由于律师(特别是税务律师)会利用其业务专长,全面参与避税行业的全过程,因而税务律师机构在反避税制度化进程中的反应与作用,却颇有争议。然而,不可争议的事实是,在反避税制度化进程中,美国的税务律师仍将发挥规则的制定者和适用者的双重作用。
二、 反避税行政管理:美国税收行政系统的高效性
美国主要从两方面着手提高行政规制效率:
    1.整合行政资源,增强识别避税的能力制度的效率需要通过人的执行率才能体现。通过整合行政资源、优化行政管理系统,除了可以增强对反避税的信心,还可以开创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模式,减少制定避税方案的诱发源。在税收行政领域,因为具备相应的行政能力为纳税人提供遵从税法的指导规则,以及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则通过行政程序化管理来化解避税问题成为可能。上世纪 80年代初,联邦税务局改组行政机构,制定了协同调查、刑事侦察和诉讼等多重功能的程序,以便识别、调查、起诉滥用避税的交易。为此,联邦税务局采取以下行政努力整合资源:①建立协调机构复查被联邦税务局工作人员识别的促进者,从中筛选适当个案提起诉讼、惩罚或处以禁令、警告等;②在各税务机关中建立避税 “侦察队”,分析申报表和其他资料,从而识别有问题的规避,并就是否进1步审计或公诉作出说明。
    自90年代始,面对公司避税的蔓延,为提高反避税效率,税务机关内部通过加强学习,汇集税收实务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联邦税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主要采取下
列措施:①采取行政措施“关闭”某些可识别的避税;②组建避税分析办公室集中打击避税。此外,为打击避税,国会广泛授权财政部和联邦税务局。财政部依国会授权制定针对提供避税意见的税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联邦税务局也采取行政措施,更好地协调有关避税及 其促进者的识别、避税案件的行政检举与法庭诉讼。
2.完善税务管理程序,加强避税信息披露
  要想打击避税,首先得必须发现它们。2000年度财政预算提案中,财政部的第一项提议即是要求加大避税信息披露。来自各部门的评论和建议得出的一致意见是,如果财政部和联邦税务局有能力及时稽察侵略性交易,则制定规避披露规则就很重要。经冗长设计、反复修改,美国现行避税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参与某潜在避税交易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要求包括几乎所有参与组织、监视或销售秘密税收规避的促进者登记该交易,而且还要求给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规避交易实质性建议的人保留洋细的记录。此外,为提高审计避税的成功率,联邦税务局还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诸如税务规避调查、网络、报刊和杂志文章、证券委员会报告等,获取避税的最新信息;寻求专业领域内从业人员的技术支持。
三、 反避税司法应对:美国司法系统的创造性
    秉承美国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传统,美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并有高素质法官的存在。美国的法律传统及其完善的税收司法体系,决定了司法在反避税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实上,美国反避税行动最先也是通过司法途径直接针对纳税人的典型税收安排,经过司法原则的适用进行个案事后规制。司法应对方式是一个复杂的反复过程。一方面,除适用具体的反避税规则外, 法院会有很多方法将那些自认为有很大避税嫌疑的交易归之无效。另一方面,司法因借助当事人对审理具体个案的请求,极容易发现在不同的避税个案中所蕴含的共性和不同之处,从而由具体 个案形成普遍司法规制原则,并在反规避中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法院对税法适用与其他法律相同的解释原则,其基本方法是贯彻国会的意图。在税法的解释中,法院灵活地解释法律以实现预定的普遍征税的立法目的,逐渐形成了一种复杂精细的、 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则。在避税案中,法庭创制的反避税规则,如商业目的原则、分步交易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在解决个案争议、 遏制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司法官们在解释税法方面一直属于激进主义分子,创制了许多体现国会意图的反避税规则。司法确立的经济实质原则已经成为美国反避税交易的两大武器之一。
    以司法方式解决问题,能使法庭和政治制度间的关系得以平衡,即通过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修改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互补充。輥司法个案关于避税交易特征的积累和提炼,对行政途径识别避税、立法制定特别反避税条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对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此类反避税规则无具体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应否将经济实质原则作为避税的法定解释原则予以法典化,一直是美国的争论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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