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研发费⽤加计扣除⽐例100%,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也必须
100%搞明⽩
研发支出科目2021年3⽉24⽇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实施提⾼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等政策激励企业
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1. 今年1⽉1⽇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由75%提⾼⾄100%,相当于企业每投⼊
100万元研发费⽤,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
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
度最⼤的⼀项政策。
2. 改⾰研发费⽤加计扣除清缴核算⽅式,允许企业⾃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
的研发费⽤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
同时,要研究对科技研发服务企业、“双创”企业的税收⽀持政策。会议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介解
读,优化办税服务,精简审核流程,提⾼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把好事办好。
⽬录
1、财税〔2015〕119号政策调整
2、研发活动的概念
3、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概念
4、研发费⽤的费⽤化和资本化处理⽅式
5、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6、负⾯清单⾏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7、七类⼀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加计扣除政策
8、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9、研发费⽤归集的会计核算、⾼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径
10、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范围
11、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12、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
1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的研发费⽤也可加计扣除
14、盈利或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15、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16、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
17、企业委托关联⽅和⾮关联⽅管理要求的区别
18、企业委托机构或个⼈进⾏研发活动所发⽣的费⽤加计扣除的规定
19、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20、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的⼝径
21、研发费⽤“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的简易⽅法
22、特殊收⼊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23、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24、财政性资⾦⽤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应区别处理
25、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26、企业⽀出辅助账的样式
27、研发⽀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28、研发费⽤的费⽤化或资本化处理⽅⾯的规定
29、共⽤的⼈员、设备、⽆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30、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1、研发费⽤的核算需做好需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32、合作研发项⽬会计核算要求
33、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3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35、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36、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37、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项⽬⽆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项
38、税企双⽅对研发项⽬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40、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40个问题
1、财税〔2015〕119号政策调整
与以往政策相⽐,财税〔2015〕119号⽂件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进⾏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范围。原来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做法,除规定不适⽤加计扣除的⾏业外,其余企业发⽣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到优惠范围⾥来。换⾔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加计扣除。
2.进⼀步扩⼤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外,将外聘研发⼈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形资产等专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基础上,按照研发⽀出科⽬设置辅助账。辅助账⽐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有异议,不再由企业科技部门进⾏鉴定,⽽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效。
2、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见表1)。
2.会计⽅⾯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形资产》及其应⽤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的⽀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出与开发阶段⽀出,并应当于发⽣时计⼊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
3.税收⽅⾯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艺⽽持续进⾏的具有明确⽬标的系统性活动。
3、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种税基式优惠⽅式,⼀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定⽐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按照现⾏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按照实际发⽣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于科技型中⼩企业⽽⾔,⾃2017年1⽉1⽇⾄2019年12⽉31⽇,研发费⽤加计扣除⽐例由50%提⾼到75%。
2.研发费⽤加计扣除与研发费⽤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
(1)适⽤对象相同。适⽤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艺、产品(服务)⽽持续进⾏的具有明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处理⽅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的研发⽀出费⽤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
(4)禁⽌税前扣除费⽤范围相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和⽀出项⽬,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产经营任
务的,应对研发费⽤和⽣产经营费⽤分开进⾏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
(1)⾏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有⾏业负⾯清单的限制,⽽研发费⽤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业负⾯清单的限制。
(2)研发费⽤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件列举的6项费⽤及明细项,⽽实⾏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确定。
4、研发费⽤的费⽤化和资本化处理⽅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所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的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以是否形成⽆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化和资本化两种⽅式加计扣除。两种⽅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的核算⽆论是计⼊当期损益还是形成⽆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出形成⽆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5、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治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减计收⼊、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负⾯清单⾏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业以《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发⽣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加计扣除⾏业业务收⼊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总额时,应注意收⼊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重点关注税会收⼊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7、七类⼀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艺⽽持续进⾏的具有明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的以下⼀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出不适⽤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如直接采⽤公开的新⼯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艺流程进⾏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学⽅⾯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8、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发〔2014〕10号⽂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创意设计活动⽽发⽣的相关费⽤,可按照规定进⾏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程设计(绿⾊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程专项设计;⼯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值得⼀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9、研发费⽤归集的会计核算、⾼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径
⽬前研发费⽤归集有三个⼝径,⼀是会计核算⼝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财务管理的若⼲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是⾼新技术企业认定⼝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径,由财税〔2015〕119号⽂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三个研发费⽤归集⼝径相⽐较,存在⼀定差异(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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