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1
【字 号】云政发[2006]195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9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我省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中央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教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照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照规定核准后,再按照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三)。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照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省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省的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自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和出国 (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任职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照年度累加计算至 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于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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