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1.11
∙【字 号】桂政发[1994]3号
∙【施行日期】199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1日 桂政发〔1994〕3号)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各级人事、
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
(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财政所等。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对象。必须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范围。
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按乡(镇)机关同级人员进行工资套改。
3、劳改、劳教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的干警,可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4、1993年度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对象。
5、因受各种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犯有错误,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确定的性质,决定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实施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套改办法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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