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免于追究或免予刑事责任与开除公职的规定
公务员被免于追究或免予刑事责任与开除公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
2.对犯罪分⼦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或⽆罪,如果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民检察院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罪;对于被告⼈死亡的,应作出终⽌审理的决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民法院认定某种⾏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种处罚,是有罪⽽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三、《公务员法》第⼆⼗四条下列⼈员不得录⽤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被处缓刑以上责任刑罚的(包括缓刑),⼀定开除公职。另可参考如下规定:
中组部⼈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2010〕104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部(⼈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
(⼀)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活费。刑罚执⾏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完毕后的⽣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起执⾏。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作⼈员,参照本通知执⾏。
(⼆)本通知⾃发⽂之⽇起执⾏。过去有关⽂件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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