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71日起实施,20067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
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7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6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7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7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6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7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
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
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10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7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
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6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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