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小项目投资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
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
(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其中BT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A.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①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②在协议签订中
BOT、BT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BT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移交;BOT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B.给予BOT、BT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制定对BOT、BT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OT、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C.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项目的监督。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
①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
②严格监督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③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D.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是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是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再是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ABS
ABS是(Asset-Backed-Securie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规范的ABS融资通常需要组建一个特别用途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ration, SPC);原始权益人(即拥有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以合同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实现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然后通过信用担保, SPC同其它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将发债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清偿债券本息。。ABS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与通过在外国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与国际银行直接 信贷比较,可以降低债券利息率;与国际担保性融资比较,可以避免追索性风险;与国际间双边政府贷款比较,可以减少评估时间和一些附加条件。其运作流程可简要图示如下:
在西方,ABS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 Transfer)”的简称,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
5、PPP项目融资模式
PPP为“公私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 TOT等多种模式,但又不同于后者,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
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6、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即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集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操作模式如下:
7、以“设施使用协议”为载体融资。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此种方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港口设施等。
8、民间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即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PFI融资方式与BOT方式有类似之处(两者均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但在PFI中,最终是由政府支付项目建设、维护费用,相当于是政府购买服务,而BOT属于项目融资方式。由此PFI主要用于一些不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而BOT适用于具有收费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的桥梁等。
9、使用者付费模式(User Reimbursement Model ,URM)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
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制定合理的受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URM模式下,与BOT一样,资金的平衡来自于项目的收费,但与BOT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是在政府的中介下完成的。对于一些不适合私人直接进行收费、市场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染治理工程等,比较适合采用URM方式来运作。
10、影子收费融资模式(shadow tolling)是指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
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适用范围
BOT、BT模式在一般情况下的确可以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但是它有一个不可逾越的条件,就是要对基础设施的使用者直接征收费用(或政府一次性必须给出很大一笔钱来收购该基础设施),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来说,这种征收可能直接降低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显著的例子就是交通基础设施。
BOT工程较适宜于市场需求大,并且较具经营性价值的公共建设,如收费道路、发电厂等,便于拿营运收入回收投资成本。而对于一些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的城市非经营性公共工程,如一般公路、桥梁等,则采用“影子收费”的方式更加适合,由民间资本先行垫付经费,承担建设期间成本,政府可延后公共建设的财务支出,以纾解短期的财务负担。而政府虽然仍有财政负担,但有最大的负担上限,经营方保证稳定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成
本规划达成利润极大。这样既可吸引投资,又转移了营运风险,像英国道路建设的主要就是采用了“影子收费”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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