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审批和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属于区政府投资事权、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单个或成套设备购置项目、电子政务项目,以及单个项目投资在额度以下但适合批量打包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或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等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
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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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区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标准适度超前,综合平衡质量、效益和成本,提升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等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保障,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核。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和稽察。
(四)具有建设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申报、建设、资金申请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五)规划、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依法履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审批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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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为辖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策划、项目登记、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论证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立项后,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等职责的单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具有建设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筑工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提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项目实施,或交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实施。
项目提出单位如需将项目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内容。
第七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采取相关模式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办理项目登记、论证、申报、审批等手续。
第九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通过登记平台办理,项目审批通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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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办理。
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按有关投资补助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小项目投资
第二章项目策划生成与审批管理
第一节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策划储备、项目登记、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可行性研究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
第十一条项目提出单位应提前谋划,并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等,提出一定时期内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意向,初步明确项目基本信息,开展项目社会经济收益分析,提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模式,形成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开展项目策划储备。
第十二条项目提出单位应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项目登记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意向用地范围、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相关策划储备材料等。项目代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归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提出单位在项目登记前可以通过多规平台开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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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信息查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求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必要性、意向用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融资模式、建设模式、总投资等。
对于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的项目,以及区委常委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可免于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通过登记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规划文件、会议纪要及意向用地范围等有关文件资料后获取项目代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充分征求工信、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政数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登记平台申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同步推送到多规平台。
第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收到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有关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的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多规平台收到项目申报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出具空间初步论证结果并推送至登记平台。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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