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项目投资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工作,减少安全生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尽职调查是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组成部分。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保护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对投资企业或资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宜和条件进行审核,获取并确认拟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业绩表现及社会影响等安全信息,充分评估可能的安全生产风险,为拟投资项目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投资活动的安全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负责投资工作的部门或子公司在涉及高危行业项目投资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时,应通知本级安全管理部门参加投资尽职调查项目组。
第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视投资项目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安全尽职调查,出具安全尽职调查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投资尽职调查项目组负责审核公司组织的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子公司上报的投资项目安全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安全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一)审阅文件资料。通过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内部安全资料审阅,发现是否存在异常及重大问题。
(二)参考外部信息。通过网络、行业杂志等公开信息渠道,了解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三)相关人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
(四)企业实地调查评估。采用风险评估方法对企业厂房、土地、设备、产品等实物进行评估。
(五)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第八条 安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安全尽职调查遵循统一的流程,安全尽职调查一般可分为准备、预评估、再评估、报告编写、审批与审核五个阶段。
第九条 安全尽职调查报告的应用
(一)投资项目组可根据安全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批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进行谈判或终止投资。安全尽职调查的结果应作为判断是否投资的依据之一。
(二)安全尽职调查所识别出的风险及整改费用估算应作为投资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利用识别的安全问题进行价格谈判,在收购价格上扣除整改费用。
--在投资协议签署过程中,设置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划分交接前的安全责任。
--在价格预先敲定的前提下,设置退出条款,即如果后期尽职调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可以选择退出交易。
--在初步价格基础上设立比例,如果后续尽职调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问题,可以预留议价空间。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将识别出的问题总结纳入信息披露清单,建立保证条款,目标企业保证除已经披露的问题之外,不存在其它不合法或不合规问题或未履行的安全生产事宜;如果交易后发现此类未披露问题,目标项目应进行赔偿。
--将某些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资产剥离出交易范围。
(三)用于安全生产整合管理
投资交易完成后,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投资完成后的整合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建立全面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应急事件报告、月度安全报告等。投资企业要及
时将新投资项目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及时传递公司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形式包括短期调研、派驻安全工作组等。
投资完成后的整合期,在投资前安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收购方应对新进入企业进行短期安全生产调研和派驻安全工作组,全面了解现状,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现场安全设施状况进一步识别、评估主要安全生产风险,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如有必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实行督办制度。同时分析新进入企业存在的差距和差别,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类行业投资项目的,在提交公司决策前,投资提出企业应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安全尽职调查报告。
如受制于敌意收购、投资标的不提供配合而无法开展安全尽职调查的项目,所属公司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未能开展安全尽职调查的原因以及可能产生风险,并制订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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