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感慨逝去的青春的句子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双塔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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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112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2604元为基数,自***********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的1.5倍据实计付,截至************所欠利息为30590.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8260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2604元为基数,自************按同期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计至***********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92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浙江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1单元101室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为原告包工、包**材料,被告提供其余**材料;工期150天;工程款180000元,并对***也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图纸施工。此外,工程施工期间,被告还增加了36583元的工程量,减少了1979元的项目。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入住并使用。然而,被告至今尚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52000元,尚欠工程款82604元。原告曾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被告理应
依约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 如何从百度文库复制
被告辩称,被告已完全履行装饰装修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双方不存在纠纷。1.被告对于12546.84元增减项目账单不予认可,该增减项未经双方共同确认。***********,双方签订《浙江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签之前就付了5000元定金),采用乙方全部包工,**包料的***,工期150天,工程款180000元。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一个58500元的橱柜和22058元的工程量。据此,被告应付****装修工程款共计260558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通过他人转账已向原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289500元(超出**是用于归还***配偶**的30000元的民间借贷,案号为***********。当时因装修合同未正式结算,不清楚总账,所以民间借贷先行处理)。由此,被告已完全履行装饰装修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双方不存在纠纷。3.被告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浙江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0%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双方对于被告逾期支付的事项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和***。综上,被告已完全履行装饰装修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双方不存在纠纷,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针对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提交了以下**材料:
1.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预算单、委托设计协议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5000元进行装修设计,双方之间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对工期、工程款及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
被告对该组**三性均无异议,认为预算书**并未提交给被告,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也不支付违约金。
2.工程款***以及增加、减少项目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签名确认的增加项目工程款为22058元,未签名确认的增减项相抵后为1254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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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无异议,确认增加项目22058元,对于12546.84元的增减项目清单有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已于*********完工,此后并没有施工,而且该清单中列明的项目与***中**项目重复,存在重复收费情形。
3.预约单、购货合同书各1份,证明被告在装修期间向原告增加订购橱柜项目。
被告对三性无异议,确认在原告处订购了橱柜,但认为如橱柜的尾款尚未付清,应以橱柜经营部来作为原告起诉。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主张,向**提交了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监事,两人系夫妻关系。
原告对此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2.转账**8页,证明被告共计向原告转账支付290500元。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的转账支付均无异议,对于*********、****三笔共100000元转账有异议,认为三笔汇款无法反映用于支付装修款,实际该款系被告前夫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合伙投资做生意的投资款。而且转账数额与实际装修款数额也不一致。
3.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包含了民间借贷和装修的钱。
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笔借款系被告与**个人之间借款,刘翔北京奥运会
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款项已用于归还借款,调解当时就应予以扣除。
经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所举**2中的增减项目清单,**认为该清单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系由原告单方制作,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不予认定。对被告所举**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该组能够反映资金流向情况,**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3,**认为该**仅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经**调解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江南绿城14-101室装修工程进行装饰设计,设计定金为5000元,并约定甲方依本设计方案工程与乙方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设计定金可抵入合同额内(在工程结算交付最后一次款额时凭公司设计定金收据抵冲)。同日,被告***通过信用卡刷卡形式向原告****支付了该笔设计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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