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与孙红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与孙红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孙红雷 
【当事人】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孙红雷 
【当事人-个人】孙红雷 
【当事人-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戚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孙国庆北京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戚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孙国庆北京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戚孙国庆 
【代理律所】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北京正律师事务所 
湖南 旅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 
【被告】孙红雷 
【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在其上发布涉案文章使用了孙红雷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一审法院认定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孙红雷系演员,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且涉案文章中有营销和推广公司业务的内容,导致孙红雷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其行为构成对孙红雷肖像权的侵犯,应当对非法使用孙红雷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中国
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在其上发布涉案文章使用了孙红雷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一审法院认定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孙红雷系演员,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且涉案文章中有营销和推广公司业务的内容,导致孙红雷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其行为构成对孙红雷肖像权的侵犯,应当对非法使用孙红雷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孙红雷的知名度、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孙红雷肖像的数量、范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等因素,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孙红雷的经济损失及确有必要的维权成本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当。因此,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孙红雷肖像、孙红雷自己具有过错的主张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问题。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二审诉讼期间,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擅自注销涉案,导致一审判决第一项无法实现,且2020年3月25日注册的“中旅总社湖南公司”无论在影响力抑或关注度方面均无法替代已被注销的涉案。为实现侵权人承担责任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之目的,本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主观故意等因素,依法变更一审法院确定的赔礼道歉形式。  本院同时指出,考虑到互联网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互联网侵权没有时间、地域的限制,尤其是侵权内容经由互联网传播,不但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也会对众多互联网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因此互联网经营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行业依法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据查明的新事实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4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首页(sho)显著位置及“中旅总社湖南公司”(号:×××-hunan)以公告的形式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孙红雷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法院将依据孙红雷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7:08: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红雷系演员。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系一家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在其官方中使用多幅孙红雷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推介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及相关业务,具有商业使用性质,故对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仅承担监管不
力、非以营利为目使用孙红雷肖像、孙红雷自己具有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现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孙红雷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孙红雷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确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孙红雷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能够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吸引消费者关注或接受服务。孙红雷作为知名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孙红雷的知名度、中国旅行总社湖南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孙红雷肖像的数量、范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孙红雷未提交发票,考虑到庭审中确有律师出庭和公证书提交,故一审法院予以酌情确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