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荍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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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荍,*,***********出生,**,住******。
金士顿u盘真伪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荍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荍**。**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至今也没有被上诉人的。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之间既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系朋友关系,***与**系朋友关系,**与上诉人系朋友关系,***通过**了解到************(以下简称****)的投资产品后,多次进行投资。被上诉人通过***也决定投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的联系,双方也未直接接触。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宝账户汇入的3万元,系其投资****的投资款,并非所谓的借款,被上诉人对此明知,仍然虚构**制造虚假诉讼,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上诉人虽然在支付宝转账摘要栏中备注“出借”,但仅是被上诉人的单方备注,不能仅凭改备注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上诉人一审中已经提交了****被上诉人汇入的款项实际上是投入****的投资款,举证责任已经回到被上诉人,但其未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百里挑一于淼**荍辩称,1.上诉人称不认识答辩人与常理相悖。如果双方互不知情,答辩人不会向被上诉人转款,上诉人也不会接收到该款。如果答辩人通过***投资,应将款转给***,而非上诉人。本案实际是答辩人通过***认识上诉人,并得知上诉人在做过桥资金,***或者上诉人拉一个(不到**了),上诉人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给答辩人,答辩人完成转款。2.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双方通过达成借款合意并转账,并且上诉人有向很多人借过桥资金的可能。答辩人支付转账备注“出借”,印证了借贷
腊八节诗句合意,上诉人可以看到备注内容,如果不是借款,上诉人应当提出异议,没有反驳而接收,印证本案款项为借款,上诉人收到款项后立马提现到银行卡,说明对本案借款是明知的。上诉人称本案款项系投资****,无相关****,更无法**本案不是借款,不妨碍借款合意成立。答辩人通过***、**的3万元投资款,公司确实给了600元的退款,此款系按照投资款的2%进行退款,如果答辩人需要投资的话,仍会通过***进行,而不会通过上诉人。
**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偿还**荍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荍通过其朋友***知晓**使用资金作短期过桥用,遂于*********通过支付宝给**转账30000元,**荍在支付宝转账摘要栏中备注“出借”二字。**于当日将该30000元提现。因**荍向**催要该款无果,遂于*********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调解无果。另查明,*********,**与****签订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协议,约定**一方委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网上展卖的形式帮助**一方实现网上销售的运作方式,**一方通过****的平台发布、展示、销售产品以及处理产品的相关交易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对**荍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30000元的**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荍与**之间就该30000元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出借”在新华
字典中的含义为“可供借用;把东西借出去”,同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被告提供相应****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荍提交了其于*********向**转款30000元的**,**辩称该30000元系**荍用于投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但其一方面未提供双方之间关于投资理财的***,**荍亦未将案涉资金汇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支付宝账户并备注“出借”字样,另一方面亦未对**荍在支付宝转账摘要栏中备注“出借”这一**予以充分、有效反驳,再者**自己投资****并不排除其与**荍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其如何投资是其自身事情,不能将自身投资风险转嫁于他人,故**荍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对**荍要求**偿还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荍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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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补充**四组,第一组**为**荍与**的聊天**,****清退公告等,拟****荍通过方式与**沟通自己投资资金清退的事宜,**荍将案涉3万元的转账截图发给**,要求**与公司沟通清退事宜,**该款系投资款,而非借款。第二组**为***与*******、***之间的**等,拟*****申请清退的34万元投资款凭证包含案涉3万元投资款。第三组**为**与**之间的**、**与***之间的**,支付宝提现截屏、银行查询明细及业务回单、******等,拟*************将**荍的3万元投资款转账报备给**,而***新增的3万元投资款就是案涉的3万元,***********荍转账给**,**当日汇入****账户。第四组**为***的民事起诉状、裁定、与****签订的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等,拟*****明知其自己的投资款及案涉的3万元款项都是向****的投资款,***作伪证。第五组**为**、***、**的聊天**,拟说明**荍一审提交**仅为部分,**荍称案涉3万元系短期过桥系虚假陈述。**荍质证认为,对第一组**的真实性认可,但无法达到**目的,聊天**不完整,不能**涉案款项系投资款。第二组**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不认可。第三组**真实性不认可,聊天**和我方无关。第四组**真实性认可,无法达到**目的。第五组**真实性无法判断,不排除***与**口头沟通的**,不能凭聊天**证实借款对应的时间。**荍提交**两组,第一组**为截图,拟**催要600元的款项,本案3万元系借款,与清退款项不一致。第二组**为支付宝截图,拟**转账时可
以看到备注。**质证认为,第一组**的600元清退款即为案涉3万元投资款,**荍向***的3万元投资款已经并入***名下,且***已经起诉。第二组**与本案无关。**认为,前述**均不属于新**,且部分为重复提交,但**荍与**的聊天内容相较一审所提交**更为详尽充分,能够还原本案相关**,对相关内容应予以认定。其他**与本案基本**的认定无关,**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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