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建议简析
区域经济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2卷第1期(总第501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建议简析
刘 榄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对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新疆近几年得益于政府的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良好,主体的进步促进了新疆农业现代化发展。数据来自于新疆部分地区调研所得,对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性分析,针对性的提出促进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猪价格今日猪价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及分类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
mate 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初次提出是在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在此会议上提出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培育与发展,为了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也是不可或缺的,发挥主体服务作用的同时促进主体与农户市场化发展。此后涌出大量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其“新型”政策意味浓厚,学术界对其没有明确定义。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调的“新型”是指区别于传统农业,能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农村各农业经营主体出现的新的生产模式、新的服务体系、新的发展方向等。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非传统经营的小农户、在农村中自发形成的掌握先进农业文化技术的、擅于经营且专业化程度高的、抗风险能力强的农业经营主体。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类根据具体研究内容出现了“二分说”“三分说”“四分说”等,分类结果具有多样性,最常见的有农民自发形成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家庭农场和从事某一农产品初级生产的专业大户四类。其中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都属于家庭经营范畴,专业化程度、融资能力、科技水平都比普通农户强,并且都具有现代农业特性,二者本质有很多共性,因此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归为一类。
1.2.1 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自愿联合起来构成的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信息服务、金融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政府进行信息传递,收集整理社员意见给政府,使政府更具有针对性决策,再将修正政策通过合作社传递给社员,减少决策失误的同时双向促进合作社和国家的发展,有效促进政府决策的落实。
1.2.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联系农民、带动农户,转移农村劳动力,使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有机相结合相促进,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并且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上达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税票怎么开1.2.3 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农业相关劳动追求利益最大化,主要以家庭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其专业化生产的“专业”不同,专业大户可以分为以种植为主的专业种植大户、以养殖业为主的专业养殖大户、前两种类型综合的专业种养大户、以农产品运销为主的专业运销大户、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专业加工大户这五种类型。家庭农场颠覆了传统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状态,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更高、质量更安全,与政府更多互动。总之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仍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2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2018年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重点指
[收稿日期]2020-11-05
[作者简介]刘榄(1997—),女,新疆乌鲁木齐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管理。
子序列呈现周期性变动,价格波峰基本出现在每年的冬季,波谷出现在每年夏季,受不可抗力或者农产品投机炒作等因素影响。
2.2 建议
建设农产品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价格及供需信息,引导农户合理种植。优化物流环节,建设高效的蔬菜流通体系,实现消费者和农户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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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
出,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要求,打造一批具有专业服务水平、明确的服务行为规范、综合性的覆盖面广的生产性服务组织。可见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视。新疆作为农业大区,具有地广人稀、宜农荒地多、土地资源丰富等特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新疆紧紧跟随政府要求,出现了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起引领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众多的农民合作社、基础作用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2018年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共计4.6万个,农民合作社共计1.6万个,其中北疆有1.04万个,农业经营单位共计3.03万个,北疆有1.58万个,从地域分布来看,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集中在北疆较发达地区。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上较2017年有了明显的增长,这将有效促进新疆农户进入市场,调整农业结构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也是加快推进新疆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进步。
2.1 农业合作社现状
新疆农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增速可观。截至2018年底,新疆农民合作社总数为2.7万,较上一年增长13.2%,合作社社员55.3万户,占全新疆农户总数17.2%,合作社带动成员共计约75.7万户。其中,
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合作社为1588家,占全区农民合作社数量的5.8%。在2.7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区种植业合作社占比24.1%,畜牧业合作社占比42.3%,是数量最多的合作社种类,服务业合作社占比8.7%,服务业合作社数量相对较少,需要提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林业合作社占比11.2%,从合作社数量上来看,总体数量增加,与上一年相比分别增长了6.9%、10.2%、19.1%、3.8%。从新疆合作社总体的发展速度来看,畜牧业和服务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增速明显。
根据调研数据发现,新疆农业合作社有向综合服务拓展的趋势。新疆从事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有8797个,生产性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有7857个、以购买农业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有3649个、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有736个、以农产品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有1054个、其他类的合作社有5202个,各类合作社数量占比分别为32.22%、28.79%、13.37%、2.7%、3.86%和19.06%。从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来看,从事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数量最多,其次是生产性服务,新疆农业合作社逐步从生产领域向涵盖生产、加工、运销领域的一体化综合型合作社扩展。
2.2 龙头企业现状
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逐步壮大。自1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以来,新疆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带动了农户增收。截至2019年6月,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为13871个,自治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超过500家,其中总资产过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195家。数据显示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带动的农户数量为194.68万,带动农户收入增加25.13亿元。
新疆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持续优化供给结构,形成了一批以特林果业、棉花、粮食作物等为主的生产基地。据2018年统计,全区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为13598家,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增值43.35亿元,新疆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显著提高了新疆农业生产效益。
2.3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现状
新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稳步发展。截至2019年6月,全区家庭农场类别丰富,数量为903个。其中,种植业类、畜牧业类、种养结合类、渔业类、其他类型分别占比53.7%、23.3%、15.2%、0.7%、7.2%,可见种植业和畜牧业类家庭农场数量最多。家庭农场经营土地总面积约2.37万hm2,占全区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1.1%。从区域分布来看,家庭农场多分布于北疆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地区家庭农场分布较少,数量仅占全区27.5%。其中,北疆地区昌吉州家庭农场分布较多,地区家庭农场多分布在巴州和阿克苏两个地区,分布较为分散且发展模式单一。目前,我区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仅有63家,已经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有17家。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家庭农场还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农业专业大户是新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由于其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因此对于农业专业大户的划分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统计数据显示,新疆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为315.44万hm2,农户总数为276.5万户,其中绝大多数农户经营土地面积在6.67hm2以下。总体而言,专业大户占的数量较少,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的比重较低。
3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以上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各类主体在数量、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盈利能力上都有进步。但与此同时,在服务体系建立、人才培养、南北疆发展不平衡、服务定位创新发展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3.1 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新疆近几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虽然有所提高,但服务体系仍不健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供给主体数量较少。服务组织多由政府来主导,基层服务组织数量有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运输等服务不到位,造成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不信任。②农业技术服务相对较落后。农业社会服务范围具有局限性,农村信息网络通信不发达,农民多依靠经验来安排生产,农户收入无法实现增加。③南北疆(部分)发展不均。新疆主要的贫困地区都集中在,在搞产业扶贫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难以落地的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来看,地区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程度不高,家庭农场发挥作用不足。农业龙头企业数量相对较少,且大部分年销量收入在1亿元以内。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经营粗放、规模化程度低从而效益低下、社员积极性不高难以创造更高效益。
3.2 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服务具有同质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各项服务都涉及,但提供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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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各主体提供服务具有同质性。调查发现,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都有提供社会性服务,其中科技服务的供给具有同质性。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较多的服务主要是技术培训与农机修理。龙头企业多提供产后服务。村委会和乡镇农技站等非营利性组织提供了大多数农业科技服务,新疆村级农业科技服务供给雷同,且市场化水平低。
3.3 农业技术人才短缺
农业技术人才是农村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但有专业背景的农技人员只在县乡农业科技服务站,村级经济组织一般只有依靠经验种植的“专家”,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农技人员。县乡两级农技人员数量也较少,一般只能走访服务全县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的农业科技服务主要由乡一级农技服务站和本村种养能手提供,农技人员要统筹服务全县农户,任务艰巨。
4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现代化和科技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新疆在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建设过程中必然遇到诸多问题。那么就需要各主体、各行业以及政府的支持来加快发展新
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而逐步带动新疆农民农业的增收和更快速发展。
美术学院排名4.1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强化新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是需要解决新疆村级经济组织涣散的问题。首先要从底层经济的发展出发,提高村集体经济实力和人才培养建设,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力;第二,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是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建设。这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保障;第三,应不断推进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工作创新。可以引导基层组织,鼓励村党支部实行跨产业、跨地域等多种创新模式;第四,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各级党委应提高分类管理能力,增加对基层党组织财政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支持,解决资源匮乏以及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4.2 增强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功能定位
新疆农村经济正迅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供给服务内容上也逐渐丰富全面起来,同质化竞争使得主体间的供给服务差别不够明显,因此需要增强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功能定位。各主体可以在服务内容、方式、结构以及商业模式上进行更新改革,不断增强与农户的沟通,了解异质性农户需求,根据不同主体的特征,针对性的对不同特质不同需求的农户提供服务。
爱老婆4.3 加强人才建设,提高带动能力
进一步加快人才战略的实施,加强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①制定优惠政策,提高补贴标准,从而吸引涉农高校、职业培训基地引进具有专业知识的学生到农业推广机构,培养一批先进人才,壮大农村人才队伍。②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鼓励农民多学技术、管理等知识。对于领导干部更要定期组织政治文化学习、管理技能学习,提升带头人素质的同时更有效的提升农村总体人才的质量。③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定期整顿,严格推选出负责有能力的领头人。通过所有公民公正公开推选,选拔出对农村各项工作积极负责、勤劳肯干、具有众基础的优秀人才作为带头先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有知识、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才,因此人才培养能有效提高农村整体经营主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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