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
类型
成立方式
所得纳税范围  (征税对象)
适用
税率
居民
纳税人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境内所得+所得
25%
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所得+所得
25%
非居民
纳税人
依据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发生于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10%
关键词
1、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账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机构场所:(p40)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1.3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三种情况)
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被投资企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1.4税率
基本税率: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20%(征税时适用l0%税率)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法第五条)(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
注:免税收入与免税所得的区别
   
3.2.1收入总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的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
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的具体构成内容——九个项目:(一般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1、上述两项收入在会计上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2、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列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计算;
3、上述两项收入是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的计算依据
(三)转让财产收入:(指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属于税后收益(涉及免税收入调整)
2、会计与税收在确认收入上有差异。
税收——在被告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会计上确认收入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在确认金额、确认时间上与税收规定有差异
(五)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整)
2、在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六)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
1、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
2、应缴纳营业税
3、在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注:(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税法规定的例外解释)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1、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
2、应缴纳营业税
3、在合同约定应付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六)、(七)两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项目,也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限额的计算基数
(八)接受捐赠收入
1、会计——营业外收入
2、税法——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3、注意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企业2008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
资产的入账价值:10+1.7+0.8
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1.7)*25%
(九)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此项收入列示于申报表“其他业务收入”栏目,作为企业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依据。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已作坏账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
补贴收入
2、收入的确认
⑴一般企业收入的确认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
预收款——发出商品
销售需要安装、检验的商品——购买方接受商品或检验完毕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售后回购——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作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确认的条件确认为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
几种折扣方式的不同税收处理:
商业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全额确认收入,折扣作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⑵劳务企业的收入确认
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宣传媒介的收费——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会员费——只取得会籍,所有服务和商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会员期内不再付费或可以低于非会员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⑶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
不同收款方式下收入确认的时间
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之日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分期收款方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付款方提供付款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
银行按揭方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⑷企业其他收入的确认
⑸企业特殊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
此部分收入均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即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上属于“销售(营业)收入”,是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限额基数
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
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将产品变为自有资产(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机构之间的转移
管理部门自用资产
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处理也作视同销售
3.2.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⑴财政拨款
⑵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境内的投资收益——属于上述免税收入(直接投资、12个月)
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按所得进行抵免计算,高于按境内税率的,不补税,低于按境内税率计算的部分,在补缴税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8项)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3.2.3准予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扣除项目的范围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生产经营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2、费用:
1)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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