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告费可以计⼊成本!
传媒内参导读:2021年1⽉1⽇起,化妆品、药品、饮料三个⾏业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出,税前抵扣⽐例提⾼到30%,⼤⼤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给相对低迷的⼴告业打下了⼀针强⼼剂。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近⽇,⼴告⾏业迎来⼀条重磅消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2021 年1 ⽉1 ⽇起,化妆品、药品、饮料三个⾏业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出,税前抵扣⽐例提⾼到30% 。
此举⼤⼤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给相对低迷的⼴告业打下了⼀针强⼼剂。要知道,化妆品、药品和饮料⾏业向来是⼴告⾏业的⽀柱投放产业,该举措势必会直接促进⼴告费的稳步增长,造福⼴告产业。
以下是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3 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发⽣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税前扣除限额⽐例内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另⼀⽅扣除。另⼀⽅在计算本企业⼴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本企业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2021 年1 ⽉1 ⽇起⾄2025 年12 ⽉31 ⽇⽌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 号)⾃2021 年1 ⽉1 ⽇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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